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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财快评:需留意疫情下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2020-02-26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谢远扬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灾难,只有全国人民团结起来,共克时艰才能战胜它。这就要求在执行法律时,要充分考虑具体的情况。

针对由应对新冠疫情的隔离措施所导致全国范围内停工停产,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发布意见,对由于隔离措施导致的法律纠纷做出指示。据统计,到2月24日为止,中国法律服务网部级和各省级平台共接到涉疫情法律咨询4195件,随着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合同纠纷类相关法律咨询有所上升,特别是房屋租赁类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类咨询增加明显。 

确实,因为新冠疫情对我国生产生活造成了重大的影响,不可避免的导致了大量已经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如何恰当处理这些由于隔离措施所造成的法律纠纷,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更关系到新冠疫情之后整个国家的生产生活能否迅速恢复,经济活动能否尽快步入常轨。 

一般认为,这种由于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外来因素,导致合同出现不能履行的情况,属于所谓的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在具体的内涵上有所不同。所谓“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情势变更”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可见,我国现行合同法明确区分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前者是指一种独立发生于当事人关系以外的客观情事,而后者则是合同履行的整体环境,发生了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但这种变化并非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也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在这个意义上,战争、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国家政策变化等等应当属于不可抗力;而情势变更较为抽象,其判断标准主要是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的后果,但市场价格波动等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情势变更。当然这种泾渭分明的划分方式已经被我国《民法典(草案)》所放弃,《民法典(草案)》第533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已经删除了“非不可抗力造成”表述,这就意味着依据将来《民法典》的规定,不可抗力也可以是造成情势变更的原因之一。 

在法律效果上,这两者也有所不同。我国《合同法》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117条也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可见,在不可抗力的场合,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或者根据具体的情况,全部或者部分免除相应的合同责任。但在情势变更的场合,则需要“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即情势变更并不当然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因此也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或者当事人合同责任的减免,还需要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判断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达到显失公平程度的,才能够裁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虽然疫情以及相应的隔离政策在性质上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相关合同法律纠纷具体究竟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还需要考虑具体的情况。 

如果是由于疫情导致工厂不能复工,延迟复工的,或者由于交通阻断无法组织原料或无法运送货物,并因此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之前签订的合同或者无法按时履行合同的,这都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因为这确实属于《合同法》94、117条规定的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可以解除或者免除相应责任。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此次疫情波及全国,受隔离政策影响,大量的企业都出现了不能复工或者延迟复工的情况,如果普遍都适用不可抗力,会导致相关合同的大量撤销,严重影响整体的经济秩序恢复,也会影响相关企业在复工后的恢复生产,因此相关司法或者纠纷解决机构应当鼓励合同当事人不要直接解除合同,而采用变更合同履行期限等方式,尽量维持合同正常履行的可能,以促进正常的经济秩序恢复。

 而在房屋租赁类合同纠纷的情况,往往就不涉及无法履行合同的问题了。此时作为租赁物的房屋通常已经交付到承租人手中,已经履行合同,但由于隔离措施,承租人却无法实际的使用或者居住。对此判断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应当以是否显失公平为依据。因为隔离措施,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或居住房屋,但却依然需要向房东缴纳房租,确有一定的不公之处,但另一方面,作为租赁物的房屋确实也由承租人所占用,出租人并不能因为承租人被隔离在外而使用其他方法来利用房屋,获得额外的收益,因此出租人获得相应的租金也具有正当性。换句话说,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都受到了疫情的影响。如果从经济地位强弱的角度分析,大多数承租人相对出租人处于弱势,但也有出租人承受银行的还贷压力,如果单纯的保护承租人,则反而会导致出租人的资金链断裂。也会影响出租人的信心,反而会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因此相关的司法机关或者纠纷解决机构,不宜轻易决定应当保护承租人。而是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鼓励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共担风险,即出租人减租,承租人交租;在个别情况下,如果承租人确实因为隔离措施,缴纳房租会导致经济困难的,则也应考虑出租人的实际情况,以实质公平为原则,妥善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灾难,只有全国人民团结起来,共克时艰才能战胜它。这就要求在执行法律时,要充分考虑具体的情况。尤其是在现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开始进行科学防疫和有序复产的关键时刻,在保证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应当尽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生产恢复。 

(谢远扬系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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