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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者福音:深圳将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最高处五倍惩罚性赔偿!

2020-04-29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帆   

4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2019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开始实施,这是全国首部涵盖知识产权全类别、以保护为主题的地方法规。但受限于立法权限的问题,未能就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等内容作出规定。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成本,此次《草案》针对性地提出了措施。一是明确侵犯知识产权赔偿数额由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依序确定,体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二是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法定赔偿数额;三是对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明确可以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惩罚性赔偿,加大故意侵权的惩戒力度。

对于维权周期长的问题,《草案》明确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对外观设计类以及部分实用新型类案件实行集中快速审理,提高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判效率。

对于举证难的问题,《草案》一方面明确了举证妨碍规则,强化证据披露和诉讼诚信义务,规定被告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主动权利方关于该证据的主张成本。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代理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作用,律师可申请法院签发协助调查函,向接受调查对象调查收集证据,调查对象应予以配合。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近日披露的情况,2019年,深圳市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授权量增速、有效发明专利5年以上维持率、PCT国际专利申请量等5项核心指标均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一。

深圳前副市长唐杰曾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深圳应该是全国做得最好的城市。从20多年前开始,全社会就逐渐形成产权保护的理念,保障创新者的积极性,这背后是整个城市的法律意识。

2019年8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发布,其中提出,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

这为此次知识产权修法在更大范围内寻求突破和创新提供了保障。

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吴思康认为,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这是一种激活,对过去全国性的法律可以形成法规,对地方性的法规做一些变通规定,实际也是给深圳赋予了新的改革工具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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