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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形,你遇到过吗?——系列非法证券活动的典型案例(中)

2020-06-18   招商证券   招商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证券法》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法”和“根本法”。修订后《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从事证券业务、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等类型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对于打防非法证券活动,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让更多投资者能识破并远离非法证券活动,我们给大家曝光系列非法证券活动的典型案例。

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中)

01 非法代客理财害人不浅

案情摘要

王某等人借用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司外衣,通过电话、互联网、短信等营销方式,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投资者投资咨询服务费。该公司主要通过三招吸引投资者。

一是形象包装。该公司特意租赁了一处高档写字楼,设立了一个功能强大的公司网站,内容覆盖股票、基金、期货等主要投资领域,可以免费由公司的“名牌分析师”提供股票诊断服务。

二是“话术”诱惑。该公司专门培训了一批巧舌如簧的员工,以极富煽动性的语言,信誓旦旦的保证等多种“话术”手段招揽客户。

三是协议解虑。该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或《资产管理协议书》的形式,骗取客户的信任,轻而易举地获取了其股票账号和密码,进而全权代理其买卖股票,并根据协议收取资产管理费(客户股票账户资产额的1%至10%)和盈利分成收入(客户股票账户盈利部分的20%)。

案发时,该公司代为操盘的资金规模达11,000多万元,非法获利近1,900万元。

风险提示

非法代客理财是违法行为,投资者如参与其中,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投资者在证券投资过程中一定要认清非法代客理财的本质和危害,自觉养成良好的投资理财习惯,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自担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避免落入非法代客理财的陷阱。

02 远离非法“白银现货”

案情摘要

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QQ等方式在网上招揽客户,利用该公司设立的网上集中交易平台,诱骗投资者参与所谓的白银现货交易。投资者上当后,该公司再谎称能提供专业指导,骗取投资者账号密码,擅自操作投资者账户,通过不断刷单赚取投资者高额交易手续费、仓席费等费用;同时,该公司操控集中交易平台,与客户对赌,侵占客户资产,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2014年7月,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风险提示

不法分子往往以高收益为诱饵,说白银交易“投资小、收益大”,只要跟着“老师”做,就可“收益翻番”,诱导投资者参与白银交易,诈骗投资者钱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交易所之外,其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电子撮合、连续交易等交易方式从事商品或权益交易,也不得采用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投资者应当高度警惕以“白银”等贵金属为名义,采取集中竞价、连续交易等违法交易方式的交易活动,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有人通过劝诱投资者参与白银交易骗取钱财的,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以免造成损失。

03 非法基金疯狂敛财

案情摘要

胡某某、张某夫妻二人,顶着“2008和谐中国十大年度人物”、“2008中华十大财智人物”和“上海市企业联合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等光环,打着香港某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旗号,以“全球投资、复利增长”等噱头,通过理财博览会、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在全国30多个省市大肆招募投资者,销售所谓的“复利产品”——XX环球基金,先后与844位客户签订合同,将所收客户资金用于大陆、香港等地的证券、期货投资,涉及金额1.27亿元,造成大部分本金亏损。当地证监局在查清上述违法事实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风险提示

一个没有相关资质的所谓香港公司,虚构新型复利产品,编制诸多美丽光环,骗取全国近千名投资者的信任,获取令人咋舌的非法所得。犯罪分子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投资者应以该案为警钟,自觉抵制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诱惑,正确识别非法证券活动,努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04 “海外上市”骗局

案情摘要

2006年2月,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客户服务中心”正式对外营业,在这里的人自称某大型投资公司的经纪人团队。

一天,“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员告诉该营业部股民苏某,“‘四川某公司’即将在美国上市,现有部分原始股正在转让,届时将有10倍收益!”,投资者购买后,公司还会给投资者出具股票托管卡,保证风险无虞。在几位业务员的极力鼓动下,舒某把自己多年的积蓄统统拿了出来交给这几位经纪人,并现场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办理了过户手续。

几天后,舒某前去询问公司海外上市事宜时,这个“客户服务中心”已经人去楼空了,而证券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却称该服务中心与其无任何关系。舒某这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

风险提示

从这一案例来看,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相关法制知识欠缺的弱点,通过虚假宣传、虚构材料,向社会公众销售未上市公司所谓原始股。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上市公司原始股在我国境内不得面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或者致使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代理销售股票等证券经营活动都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的均属非法证券经营行为。所以投资者在买入股票之前,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或致电当地证券监管部门,查询相关公司是否具有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以防上当受骗。

05 网络新型案件

案情摘要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有不法分子以购买A公司原始股为名实施集资诈骗、传销等非法活动。该公司网站自称,A公司附属于北欧投资联盟集团的环球服务平台。声称购买A公司的原始股票,股东将获得几十倍、上百倍的利润。该公司还鼓励参与者通过网络发展下线,推荐他人参与。据了解,北京、辽宁、湖南、内蒙古、浙江等地均有群众参与,并且多为退休老年人,涉案金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一旦不法分子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将会给投资者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风险提示

此类网络投资诈骗一般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投资的诱惑性。从事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同时,宣称其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并声称年回报率高,周期短,按天返利的机制,编造十分美好的诱人“钱景”,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

二是网络的虚拟性。不法分子在境内外利用网络设局进行行骗活动的经营过程中,其公司就是一个网站,而且服务器一般设在境外;公司的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实现了全网络化。网络化特别容易使一些既缺乏金融知识又缺乏科技知识的老龄人群上当受骗。

不法分子借用从事境外证券交易活动的方式,认为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和管制,掩盖从事不法行为的真实目的,并以此来迷惑和欺骗群众,逃避打击。实际上,根据法律属地管辖的原则,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任何活动的一切国内外机构或个人,都要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即使号称从事境外证券业务,未经依法批准,其违法行为同样会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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