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今起实施:个人消费贷不超20万,授信不超1年

2020-07-17   WEMONEY研究室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办法落地。7月17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4月22日经银保监会2020年第4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月初,监管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5月9日—6月9日,银保监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纳入相关监管制度。

WEMONEY研究室详细对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发现,《办法》在风险管理、放款控制、担保增信方面出现几点变化:

在风险管理方面,监管考虑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多维度、多要素判断借款人信用状况特征,采纳相关机构反馈意见,将第二十条“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信息”不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

《办法》第二十条为:商业银行应当在获得授权后查询借款人的征信信息,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线上收集、查询和验证借款人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

此前《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为:商业银行应当在获得授权后查询借款人的征信信息,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线上收集、查询和验证借款人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

在放款控制方面,第二十六条中,在明确商业银行放款环节加强风控的前提下,允许其根据自身风控模式和手段,自主选择是否再次进行征信查询。

《办法》第二十六条为:授信与首笔贷款发放时间间隔超过1个月的,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再评估,根据借款人特征、贷款金额,确定跟踪其信贷记录的频率,以保证及时获取其全面信用状况。

此前《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为:授信与首笔贷款发放时间间隔超过1个月的,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发放前查询借款人信贷记录,重点关注借款人的新增贷款情况。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特征、贷款金额,确定跟踪其信贷记录的频率,以保证及时获取其全面信用情况。

对此,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虞磊珉等曾指出,目前“钱包”或“虚拟信用卡”等类产品的本质也是消费贷款授信,借款人并不必须在获得授信额度后立即消费,可以在有消费需求时才触发提款。因此首笔提款时间和授信时间当中存在一定间隔,但借款人在授信额度范围可以即提即用,放贷机构并不会在借款人首次提款时再次查询信贷记录。

虞磊珉指出,该条规定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借款人出现多头负债的风险,要求放贷机构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如该条规定严格执行,则此类产品的业务逻辑或业务模式可能面临调整,例如增加业务流程,体现再次查询借款人信贷记录的要求,修改相关产品规则或协议文本以说明超过1个月的首笔提款可能遭拒,或者将首笔提款的提款期限定在授信后1个月以内等。相关放贷机构和合作机构还需确保再次查询借款人信贷记录的操作已经获得了借款人的适当授权。

而《办法》给予了商业银行自主权。允许银行根据自身风控模式和手段,自主选择是否再次进行征信查询。

在担保增信方面,增加“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要求,强化商业银行主体责任,防止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空心化”。

《办法》第五十五条为: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商业银行与有担保资质和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合作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

此前《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五条为: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商业银行与有担保资质和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合作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四是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压实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另外,《办法》对于个人消费贷的额度设置没有改变。《办法》明确,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这意味着,此前银行超20万的银行大额消费贷产品寄希望于落地办法能对额度放松的愿望落空。这些超额消费贷产品仍需要进行降额调整。

不过,监管也留出了一定的空间。《办法》指出,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在上述规定额度内,根据本行客群特征、客群消费场景等,制定差异化授信额度。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对照《办法》制定整改方案并有序实施,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逐步有序压降。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所有存续互联网贷款业务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WEMONEY研究室 刘双霞/文】

分享到: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