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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申请缓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如何规定?

2020-08-18   广东税务   广东税务   

相关问答

个体工商户缓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设计制作: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音频来源:广东税务 央广大湾区之声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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