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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财快评:“扶养”非“抚养”,鼓励生育也要有法律保护
2020-09-09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谢远扬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虽然婚姻家庭关系都是传统民法的调整对象,也都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但毫无疑问的是,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会出现很多在社会中引起广泛争议,而且法律也难以给出完美解决的纠纷,近日发生的“父母起诉22岁女儿拒养2岁弟弟”一案,就是一例。
在本案中,姐姐22岁,刚刚大学毕业独立生活,而幼童只有两岁,至于幼童的性别,电视新闻报道中是妹妹,但网络媒体上写成弟弟,具体也是不明。两人的双亲本身就是领低保的贫困家庭,再加上年岁已大,身体不好,现在已然没有抚养幼童的能力,因此要求刚刚工作的姐姐承担起扶养幼童的重任。但双亲的这一决定遭到了姐姐的强烈反对,因此将姐姐告上法庭。法庭最终做出判决,支持了父母的请求,认为姐姐有义务扶养未成年的幼童。
当下社会的大背景下,这样的判决无疑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也有许多批评的观点,尤其是从重男轻的角度对父母的决定和法院的判决大加鞭笞。应当说,从朴素的社会观点出发,这种批评也不无道理,想想姐姐在大学时依靠奖学金和助学金好不容易完成了学业,刚刚踏入社会,父母莫名其妙的就让自己有了一个弟弟或妹妹,要让在社会上刚刚立足的自己就担负起抚养幼儿的重任,无论是谁都会对姐姐产生同情之心。
但作为法律人,一方面要尊重朴素的社会观点,一方面也要超越朴素的观点,从法律的角度审视整个案件和判决。
首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无论是现行有效的《婚姻法》,还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都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而《民法典》第1075条则完全继承了这一规定。所以说,现在确实有法律规定,兄、姐在一定条件之下,承担扶养未成年弟、妹的义务,并且于此相对的,弟妹也对扶养自己的兄姐有扶养义务。但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条使用的概念是“扶养”而非在婚姻家庭法中通常所用的“抚养”一词。纵观整个民法典,使用“抚养”一词的有13条,而使用“扶养”一词的只有6条。前者多用在父母子女和祖孙关系的场合,后者多用在夫妻、兄弟姐妹、继父母、遗赠扶养协议等场合,可见“抚养”和“扶养”其中的意涵是不同的。扶养有广义和狭义的解释,广义的扶养包括抚养和赡养,而狭义的扶养仅仅是指平辈亲属以及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提供经济扶助。我国《婚姻法》和《民法典》中既然明确区分了抚养和扶养,显然对后者采取了狭义的理解,这从 “扶养”一词的相关使用语境也可见一斑。
其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在本案中,如原告父母确实没有抚养幼儿的能力,被告在一定条件下,依法确实应当承担扶养幼儿的义务。但法院应当明确,其一,被告是否却有能力扶养幼儿;其二,被告对幼儿的扶养义务范围是否仅限于经济上的扶助。目前只能根据已知的新闻报道做出如下推测:首先,父母是低保户,收入微薄,但应当还有基本的自理能力,因为如果父母已经失去自理能力,女儿不仅仅需要承担扶养幼儿的义务,更应当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其次,从新闻得知,父母的意思是希望女儿“养弟弟”即代替父母,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如果法院支持了原告父母的这种请求,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让被告承担了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仅仅要求被告承担“扶养”幼童的义务,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前所述,扶养主要是指经济上的扶助,并且这一扶助标准是和当地人均收入和人均支出挂钩的,以(2014)磁民初字第558号判决为例,原被告之间是兄弟姐妹,因为原告未成年和母亲共同生活,兄姐每月要向其支付扶养费,法院计算当地月人均消费支出是500余元。所以在本案中,根据统计局和民政局数字,2019年中国人均消费支出21559元,人均低保收入6000元左右,那么幼童的扶养费就是年均支出减去父母每人6000元低保,姐姐每月需要支付800元左右。如果姐姐确实有正常的收入,每月增加几百元的花费,虽然会对其生活造成影响,但这种影响也并不如某些人想象的那么大。
最后,法院判决的社会效应如何?任何判决都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在本案中,如果法院确实是按照《婚姻法》第29条的规定,判决姐姐需要承担扶养义务,需要每月提供经济上的扶助,倒也没有什么特别出格的内容,毕竟从我国传统文化来说,一家人就应当相互扶助,更有长兄如父、长姐如母的说法,无论法律规范还是法院判决,都是为了维护家庭的良好道德和社会的稳定,促进家庭成员间的互帮互助和家庭结构的稳固。但法律是法律,生活是生活,这一判决的相关各方都是输家,当没有抚养能力的父母不顾子女的反对硬要生育二胎之时,就注定了这个结果。一方面,本案的原被告作为一家人都需要到法庭上解决这个问题,怕是已经形同陌路。
事已至此,面对这一舆情,司法部门应当尽快通过权威渠道公布案件判决,理清案件事实和判决依据,通告判决结果,如果确实存在错判的情况,应该尽快安排上诉或者错案纠正,尽量降低其所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缓和社会焦虑情绪。而在政策宣传上,虽然我国目前鼓励二胎,但同时也要让父母能够明确判断自己有无生育二胎的能力,民政部门也需要考虑现有法律如何支持,以尽量避免这种家庭悲剧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