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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云讲堂丨第14期: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政策简介
2020-11-11 广东税务 广东税务
出口退税云讲堂
出口企业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是否可以退税呢?如果该设备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且未抵扣过的,可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具体情况是怎样呢?一起来学习本期出口退税云讲堂吧。
第十四期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政策简介
01
(一)出口企业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是否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02
(二)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如何申报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20);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03
(三)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具体应如何计算退税额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
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举例说明
某研究院2017年12月年购进一台机器设备含税价11.7万元,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设备预计使用10年,2019年12月,该研究院将该设备出口,已知该设备的退税率为13%,请问可以申请多少退税?
该旧设备的原值为11.7万元。
该旧设备已计提折旧=11.7×(2/10)=2.34
该旧设备净值=11.7-2.34=9.36
该设备的退税计税依据=11.7/1.17×(9.36/11.7)=8
该设备应退税额=8×13%=1.04万元
04
(四)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该设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申请退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
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适用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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