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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看待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2021-04-16   固收彬法   固收彬法   

摘要:

2021.4.13,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文(下文简称《意见》),引发市场高度关注,该如何正确解读?

对比201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本次《意见》出台的关键在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处于紧平衡状态,收支矛盾较为突出。

而《意见》的六个方面规定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加强预算统筹,这样操作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在公共资源的有限约束下,最优化政策目标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预留政策空间。

此外,年初以来,各部委均提到政府杠杆率的问题。而《意见》中相关部署安排的目的也是为了稳杠杆甚至降杠杆。故而解读《意见》的关键仍在于宏观稳杠杆和政府去杠杆。

那么,《意见》的出台对于城投意味着什么?

回溯过去十年,城投监管政策整体规范的方向一以贯之。2018年国常会后,政策端再度明确隐性债务控增量、稳存量的原则。此次《意见》当中对于地方政府债务及隐性债务相关的表述亦是政策端的整体延续。

而《意见》中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的规范的提法是在过去十年的城投政策不断规范的过程中被不断提及的延续,这也是在整个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防范化解政策框架当中的一部分。

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对此不予理睬:

一方面,财政收支平衡形势将更加严峻的状态下,有限的公共资源怎么统筹是关键问题。这一点从2021年对专项债的规范中也有所体现:一方面对可能存在风险的专项债项目进行排查并制定处置措施;另一方面全生命周期管理、项目收入和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各类资产登记和核算,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予以全程登记。这就进一步划清平台和政府的界限,原本在操作中存在诸多模糊的专项债领域也将更为规范。这对于较为倚重专项债的平台企业而言存在一定的规范压力。

另一方面,《意见》明确“加强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有效前移风险防控关口”,与相关领域红橙黄绿政策的执行直接对应。对于特别依赖直接融资市场的平台企业而言,这是压力。

此外,《意见》中再次提到融资平台清理规范、破产清算,那么确实失去清偿能力的融资平台破产清算的可能性自然在上升。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平台企业存在破产重整或者清算的可能,但是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坚决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前提下,并不意味着城投债违约风险的上升。这两件事情存在差别,不能混为一谈。

在此,我们还需要着重关注两点:一是城投公募债,二是隐性债务。对于前者,拥有存续公募债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违约或者说破产对于整个市场造成的影响过大。因此整体政策设定或会给予一定的安全垫,严控增量,更要妥善解决存量。对于后者,隐性债务因为过于庞大,所以此前确认的隐性债务的化解一直遵照控增量、稳存量的原则处置,可以基本认为至少存量隐性债务风险是可控的。

综上,当前进一步规范融资、肃清财政纪律以防范债务风险的态度是愈发明确,但整体政策还是有保有压。一方面我们看到了再融资债的运用;另一方面近期央行也强调了增加对贷款和社融增长缓慢省份的信贷投入,促进其增速逐步回归正常,鼓励全国性银行发挥自身规模和管理优势,从这些省份风险较低的好企业、好项目入手,加大信贷投放。以上这些都可以认为是保的一面。

2021.4.13,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文(下文简称《意见》),引发市场高度关注,该如何正确解读?我们首先从行文背景切入:

《意见》出台背景是什么?财政收支矛盾突出

《意见》出台的背景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处于紧平衡状态,收支矛盾较为突出,加之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预算管理中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如预算统筹力度不足、政府过紧日子意识尚未牢固树立、预算约束不够有力、资源配置使用效率有待提高等,影响了财政资源统筹和可持续性,迫切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挖掘潜力、释放活力”。该如何理解?

我们首先可以与2014年出台的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进行对比,当时文件出台的背景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预算管理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符合公共财政制度和现代国家治理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管理和控制方式不够科学,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尚未建立;预算体系不够完善,地方政府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约束力不够,财政收支结构有待优化;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预算资金使用绩效不高;预算透明度不够,财经纪律有待加强等,财政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显然,从背景对比可以看待,本次《意见》出台的关键在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处于紧平衡状态,收支矛盾较为突出。

“从财政收入看,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速和财政收入基数降低,预计2021年随着经济逐步恢复常态、价格指数反弹,财政收入将恢复性增长。但由于新增财政赤字、动用历年结转结余资金等一次性措施增加的收入大幅减少,不再发行抗疫特别国债,实际可用的财力总量增幅较低。从财政支出看,各领域资金需求加大,实施“十四五”规划、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及乡村振兴、污染防治、教育科技、应急救灾、基层“三保”、国防武警、债务付息等重点和刚性支出都需要加强保障,财政支出增长刚性较强”。

2021年初楼继伟就我国财政形势和债务问题的讲话来看:“财政收支矛盾异常尖锐,财政压力不断加大。自2020年4月份以来,全国财政支出增速持续正增长并大幅度超过财政收入增速,地方财政压力不断加大,各个地区的财政赤字维持扩张趋势。从中长期来看,受疫情冲击、经济潜在增长率下降,以及全球经济下滑的影响,预计未来五年我国财政收入总额将呈低水平运行势态,而财政支出压力仍然较大。虽然财政支出结构优化可以释放部分财力,但财政支出扩张态势未变,政府一般性支出缩减的空间已经很小。可以说,财政困难不只是近期、短期的事情,中期也会非常困难。

《意见》要解决什么问题?实现有限公共资源与政策目标有效匹配

《意见》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相关规定(其中有5点主要就完善预算收支管理、加强财政硬约束提出相关要求,这也是此前财政部长刘昆《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相关要求):

(1)加大预算收入统筹力度,增强财政保障能力:包括规范政府收入预算管理、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加大预算统筹力度)、强化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资产出租、处置等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盘活各类存量资源(严格各类资产登记和核算,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予以全程登记)等;

(2)规范预算支出管理,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包括加强重大决策部署财力保障、合理安排支出预算规模(充分发挥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作用,安排财政赤字和举借债务要与经济逆周期调节相适应,将政府杠杆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并预留应对经济周期变化的政策空间)、大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强化资本金注入,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等;

(3)严格预算编制管理,增强财政预算完整性:包括改进政府预算编制、加强跨年度预算平衡、加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将项目作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完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等;

(4)强化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增强预算约束力:包括强化预算对执行的控制、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优化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5)加强风险防控,增强财政可持续性:这一点着重强调了地方政府债务及隐性债务风险相关的问题及对应举措,总结归类主要有以下三小点:

1)    健全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机制:

完善专项债券管理机制,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建立健全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收支平衡机制,实现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专项债券期限要与项目期限相匹配,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保障专项债券到期本息偿付;

加强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有效前移风险防控关口。

2)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鼓励债务人、债权人协商处置存量债务,切实防范恶意逃废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

3)    防范化解财政运行风险隐患:各地区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要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各部门出台政策时要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

(6)增强财政透明度,提高预算管理信息化水平,包括改进预算公开、发挥多种监督方式的协同效应、实现中央和地方财政系统信息贯通、推进部门间预算信息互联共享等。

以上六个方面规定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加强预算统筹,很显然这样操作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在公共资源的有限约束下,最优化政策目标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预留政策空间。

解读《意见》的关键:宏观稳杠杆和政府去杠杠

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政府杠杆率要有所降低”。

那么从《意见》的行文来看,实际上还是宏观稳杠杆和政府去杠杆的体现。

根据社科院测算,2020年年末中国宏观杠杆率为270.1%,较去年同期提升23.6%。

在3月12日国新办举行解读《政府工作报告》修改情况吹风会上,媒体提问:今年宏观政策要求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但同时要求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这两者会不会有一定的冲突?今年的企业债务或者是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是否值得担忧?

国务院研究室党组成员孙国君回答:

《政府工作报告》在货币政策部分讲得很明确,第一句话是要把服务实体经济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第二句话是处理好恢复经济与防范风险的关系。货币政策包括财政政策都要解决好平衡问题,任何时候都要把握好平衡。报告强调,要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宏观政策保持稳定和要促进的目标并不冲突。在整个财政金融政策保持稳定的同时,我们在结构上花了很大的功夫,比如依然要求在去年的基础上,大型商业银行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继续较大幅度增长,还有扩大信用贷款,持续增加首贷户。今年又特别提出推广随借随还贷款,这对企业便利贷款和降低融资成本是很有意义的一件事。我们要在能够控制总量风险的前提下,在保证整个债务水平可控的情况下,让政策效果最大化,这需要在宏观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提高政策的精准度和精细化水平。

我们进一步观察两会信息。

3月7日,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主任张连起委员代表无党派人士界作大会发言,题目是以提质增效的财政政策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其中提到:但也应看到,部分地区经济不发达、营商环境存在短板、老龄化率和负债率双高,财政减收的趋势加剧风险;个别地方隐性债务规模大、不透明;存量债到期、增量债控制的结构性问题凸显,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增速和杠杆率短期再度上行。

2021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关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中指出:预算执行和财政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政府债务负担过重,新增隐性债务情况仍然存在。这一表述与前两年有显著差别。

回过头来进一步细读《意见》,显然以下这些重点表述其目的就是为了稳杠杆甚至降杠杆:

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加大预算统筹力度、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资产出租、处置等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严格各类资产登记和核算,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予以全程登记。

充分发挥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作用,安排财政赤字和举借债务要与经济逆周期调节相适应,将政府杠杆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并预留应对经济周期变化的政策空间。

将项目作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保障专项债券到期本息偿付。

加强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有效前移风险防控关口。

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

《意见》出台对于城投意味着什么?

回溯过去十年,地方政府债务和城投平台相关政策虽然不断经历“放松—收缩”的循环,但是自2010年19号文以及之后463号文以来城投政策整体规范的方向一以贯之:

(1)2008-2010.6:次贷危机冲击实体经济运营,“4万亿”刺激背景之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应运而生,央行、财政部发文,鼓励地方政府设立融资平台,在此期间城投平台债务扩容(以贷款为主),但随着经济快速企稳,国发[2010]19号文下发城投政策开始有所收紧。

(2)2010.6-2012.3:在经济快速企稳的背景下,国发[2010]19号文及银监发[2011]34号文下发政策收紧,此时政策监管主要聚焦融资平台贷款:减存量,禁新增;直至2011年四季度国内经济增速回落,稳增长诉求之下,2012.3.14银监发[2012]12号文相应出台,平台融资边际放宽。

对平台贷款由“减存量,禁新增”转为“减存量、控新增”,并且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国家发改委相应出台政策法规分别放宽城投平台中票短融、企业债的发行。

2014.8.31全国人大颁布《新预算法》以及2014.9.21国务院颁发“43号文”剥离政府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开前门,堵后面”的地方政府债务管控思路更加清晰明确同时赋予地方政府适度举债权限。

2015年初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城投平台作为逆周期的抓手,国发[2015]40号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建项目作出了系统要求,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全面把控风险前提下,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而在之后近两年的时间里城投再融资政策较为宽松,以政府购买服务、出具担保函、PPP等方式违法违规举债聚集了大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直至财政部、司法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颁布财预[2017]50号文明确加强平台融资管理,加大违规担保举债清理力度;2017.7.14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至此,地方政府债务和城投监管政策从顶层设计上更趋完善。

2018年以来,在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叠加外部环境不确定性明显增加(中美贸易战)的影响下,2018.7.23国常会提到:“要有效保障在建项目资金需求。督促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对必要的在建项目要避免资金断供、工程烂尾。”而后银保监办发[2018]76号文、国办发[2018]101号文、2018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均进一步明确稳妥处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由此政策端再度明确隐性债务控增量、稳存量的原则。

此次《意见》当中对于地方政府债务及隐性债务相关的表述亦是政策端的整体延续,但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部分提到“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对失去清偿能力的要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那么此前政策是否有相关提法?

通过梳理可以看到:最早2010.6.10《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19号文便明确了: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对于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责任和逃废债。

而后43号文进一步提出剥离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应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即可以看到《意见》里面的相关提法自2010年就在不断明确、强调、规范。

此外,此次提到的“对于失去清偿能力的要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此前于2018.9.13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当中便提到:“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坚决防止“大而不能倒”,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此次《意见》相关提法并非首次提出,而在过去十年的城投政策不断规范的过程中便在不断提及,这也是在整个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防范化解政策框架当中的一部分。

那么我们是否就此认为这是老生常谈,就此可以不用理睬呢?

我们认为并非如此。

首先,正如开篇提到的2021年财政收支平衡形势将更加严峻。在财政收支平衡形势更加严峻的状态下,有限的公共资源怎么统筹是关键问题。这一点从2021年对于专项债的规范中也有所体现:一方面对可能存在风险的专项债项目进行排查并制定处置措施;另一方面全生命周期管理、项目收入和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各类资产登记和核算,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予以全程登记。这就进一步划清平台和政府的界限,原本在操作中存在诸多模糊的专项债领域也将更为规范。这对于借助于较为倚重专项债的平台企业而言存在一定的规范压力。

其次,《意见》明确:加强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有效前移风险防控关口。这与相关领域红橙黄绿政策的执行直接对应。对于特别依赖直接融资市场的平台企业而言,这是压力。

最后,《意见》中“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对失去清偿能力的要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的提法虽然并非首次提出,但是过去十年来的城投政策不断规范的过程中不断提及,那么确实失去清偿能力的地方融资平台企业破产清算的可能性自然在上升。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平台企业存在破产重整或者清算的可能,但是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坚决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前提下,并不意味着城投债违约风险的上升。这两件事情存在差别,不能混为一谈。

在此,我们需要着重关注两点:一是城投公募债,二是隐性债务。

对于前者,参考2020年初马骏的讲话:

在全国上万个平台类机构中,只要几个公开违约,就可能导致连锁反应形成“扎堆”。因此,应尽快制定系统性防范和化解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的措施,有效防止出现一批平台违约倒闭的系统性风险。

拥有存续公募债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违约或者说破产对于整个市场造成的影响过大。尤其当下市场可能就剩下最后的一道心理防线——城投,毕竟是金融机构主要信用资产的投向所在。如果触发,2018年侥幸逃过的至暗时刻将确定来临。因此整体政策设定或会给予一定的安全垫,严控增量,更要妥善解决存量。

对于后者,周小川在2017年明确表示:分部门看,政府债务占GDP的比例并不高;居民部门债务占GDP的比例仍然处于低位,但增长较快;主要的问题是企业部门债务占GDP的比例较高。……中国地方政府通过各种融资平台借款,形成了较多的债务,这在统计上体现为企业部门债务,会导致企业部门债务高估。如果将这部分统计为政府债务,企业部门债务会大幅下降,政府债务相应上升。

隐性债务因为过于庞大,所以此前确认的隐性债务的化解一直遵照控增量、稳存量的原则处置,那么我们可以基本认为隐性债务风险是可控的。

所以,进入2021年,进一步规范融资、肃清财政纪律以防范债务风险的态度是愈发明确(相比2019-2020年确是有边际收紧),但整体政策还是有保有压:

(1)交易所红橙黄绿划分、交易商协会分第一二三四类企业限制城投债券发行从而约束城投整体新增债务,但借新还旧仍获允许,旨在控制增量和约束规范融资行为;

(2)地方债试点置换建制县隐性债务规模在提升,范围在扩大,且从纳入建制县试点的区域观察来看,政策精细化管理整体防范不发生系统性风险,比如天津(宁河、蓟州、东丽、静海)、重庆(沙坪坝、江津、綦江、城口、丰都、酉阳、黔江、万盛)。

(3)因地制宜地增加对经济困难省份的信贷投放

2021年4月12日,人民银行举行2021年第一季度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会上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明确:

我们知道新发展理念强调协调发展,这对金融支持区域协调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些年来人民银行有序的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提升区域协调发展的金融服务质效。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们也有几点初步的考虑。

一是要加大资金供给。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支持的举措,指导各类金融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增加调查分析,通过区分考核指标、经济资本、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等针对性措施合理增加对贷款和社融增长缓慢省份的信贷投入,促进其增速逐步回归正常,鼓励全国性银行发挥自身规模和管理优势,从这些省份风险较低的好企业、好项目入手,加大信贷投放。

二是强化政策支持,多措并举促进区域间金融供给协调发展。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通过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困难省份的融资支持力度,督促政策性银行发挥信贷支持“排头兵”作用,积极支持补好区域融资短板,引导全国性银行通过“三农”事业部等机制,对有关地区的支柱产业给予及时有序的支持,调动地方法人银行积极性,落实落细已出台的支持措施,引导其更好服务当地实体经济。

三是发挥工作合力,统筹平衡好防风险和稳信贷。在优化信贷结构的过程中,金融机构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统筹好信贷投放、利润增长、不良贷款增加等因素,自主审慎审贷。同时要加强同地方政府部门的沟通交流,配合地方政府依法有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失信约束机制,营造守法守信的社会环境、良好的区域营商环境,以及金融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几家抬合力,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推动当地信贷支持落地。

小结

2021.4.13,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文(下文简称《意见》),引发市场高度关注,该如何正确解读?

对比201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本次《意见》出台的关键在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处于紧平衡状态,收支矛盾较为突出。

而《意见》的六个方面规定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加强预算统筹,这样操作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在公共资源的有限约束下,最优化政策目标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预留政策空间。

此外,年初以来,各部委均提到政府杠杆率的问题。而《意见》中相关部署安排的目的也是为了稳杠杆甚至降杠杆。故而解读《意见》的关键仍在于宏观稳杠杆和政府去杠杆。

那么,《意见》的出台对于城投意味着什么?

回溯过去十年,城投监管政策整体规范的方向一以贯之。2018年国常会后,政策端再度明确隐性债务控增量、稳存量的原则。此次《意见》当中对于地方政府债务及隐性债务相关的表述亦是政策端的整体延续。

而《意见》中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的规范的提法是在过去十年的城投政策不断规范的过程中被不断提及的延续,这也是在整个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防范化解政策框架当中的一部分。

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对此不予理睬:

一方面,财政收支平衡形势将更加严峻的状态下,有限的公共资源怎么统筹是关键问题。这一点从2021年对专项债的规范中也有所体现:一方面对可能存在风险的专项债项目进行排查并制定处置措施;另一方面全生命周期管理、项目收入和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各类资产登记和核算,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予以全程登记。这就进一步划清平台和政府的界限,原本在操作中存在诸多模糊的专项债领域也将更为规范。这对于较为倚重专项债的平台企业而言存在一定的规范压力。

另一方面,《意见》明确“加强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有效前移风险防控关口”,与相关领域红橙黄绿政策的执行直接对应。对于特别依赖直接融资市场的平台企业而言,这是压力。

此外,《意见》中再次提到融资平台清理规范、破产清算,那么确实失去清偿能力的融资平台破产清算的可能性自然在上升。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平台企业存在破产重整或者清算的可能,但是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坚决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前提下,并不意味着城投债违约风险的上升。这两件事情存在差别,不能混为一谈。

在此,我们还需要着重关注两点:一是城投公募债,二是隐性债务。对于前者,拥有存续公募债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违约或者说破产对于整个市场造成的影响过大。因此整体政策设定或会给予一定的安全垫,严控增量,更要妥善解决存量。对于后者,隐性债务因为过于庞大,所以此前确认的隐性债务的化解一直遵照控增量、稳存量的原则处置,可以基本认为至少存量隐性债务风险是可控的。

综上,当前进一步规范融资、肃清财政纪律以防范债务风险的态度是愈发明确,但整体政策还是有保有压。一方面我们看到了再融资债的运用;另一方面近期央行也强调了增加对贷款和社融增长缓慢省份的信贷投入,促进其增速逐步回归正常,鼓励全国性银行发挥自身规模和管理优势,从这些省份风险较低的好企业、好项目入手,加大信贷投放。以上这些都可以认为是保的一面。

风险提示

政策变化超预期、城投信用风险事件超预期、流动性环境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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