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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财快评丨成都中学生坠楼事件:应详尽公布案件情况,真诚回应社会关切
2021-05-11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慧博
5月9日18:40分,成都四十九中高二学生林某某在学校高坠身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5月10日,成都四十九中官方微博发布信息,确认学生高空坠亡,并称公安机关正开展调查。今天,由成都市成华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发布了《关于成都四十九中一学生坠亡的情况通报》,对学生坠亡事件作出最终结论,认为该事件排除刑事案件,基本判断系学生因个人问题轻生造成,并认为学校在学生心理关爱方面存在薄弱环节。该《情况通报》回应及时,打消了部分公众的部分疑虑。
但也存在通报内容不够详细、调查结论缺少事实依据等问题,引发公众更大疑虑。从一个司法服务职业的局外人角度看,该情况通报体现出刑侦简讯通报的风格,对于专业人士而言更直接熟悉。但是如果从给社会公众做相应的解释,特别是对教育这种社会服务部门的事件说明,该通报是确实比较简单,不够清楚。至少有以下三点。
第一,对公安机关现场勘验、调查的内容只通报了三点调查结论,但没有完整披露案件细节。现场勘验是发现案件线索、查明案件性质的重要侦查措施,可以完整呈现案件发生的具体位置、高度、攀爬痕迹、足迹和指纹的特征,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这些内容的披露,可以使公众对案件发生的整体环境有详细的了解,从而避免公众产生学生受到他人欺凌、被他人所害的猜测和恐慌。法医检验可以查明尸体有无受伤痕迹、直接死亡原因等情况,对尸体特征的描述,特别是在本次事件中,对尸体有无外伤等内容的详细描述,可以消除部分公众对学生是否受到他人欺凌的猜疑,也是《情况通报》所公布的“未发现学校存在体罚”、“未发现该生在学校受到校园欺凌情况”等结论的事实依据。调阅监控,对监控内容进行完整的表述,可以还原真实的案发过程,使公众了解到学生在某一时间节点的具体行为。这些内容的详细完整披露,是《情况通报》所公布的“高空坠死”、“高坠属个人行为”、“排除他人所为”这三点结论获得公众信任的基本依据,然而让人遗憾的是,《情况通报》只给了公众结论,缺少公众调查过程详细说明。
二是认定学生高空坠亡系因个人问题轻生所致,没有足够的事实依据。《情况通报》判断学生不珍惜生命而轻生的依据是“对该生返校当天及近期情况进行了多方调查,未发现学校存在体罚、辱骂学生等师德失范问题,未发现该生在学校受到校园欺凌情况”这一调查结论,而这一调查结论只能说明学生没有受到学校体罚和校园欺凌,并不能推断出“轻生”这一结论。在联合调查组调查的这些事实和“轻生”结论之间,还需要更多的事实要素。通常情况下,推断某人具有轻生念头,需要根据某人的日常行为、言语、情绪、精神状况等表现是否反常、与同学、老师的关系是否紧张、有无遗书等情节来判断,而这些正是联合调查组推理错误中所缺失的事实要素。如果说《情况通报》公布的公安机关三点调查结论没有满足公众对案件了解的需要,未能完全消除公众的疑虑和猜疑,是一种遗憾的话,那么联合调查组对学生轻生的判断,则是缺失基本事实依据和违反逻辑推理规则的,判断上缺少足够说明。
三是法律责任界定上有失草率。《情况通报》的逻辑是,既然学生系因轻生高空坠亡,学校便存在对学生心理关爱方面的问题,那么学校的责任就是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对于学生高空坠亡事件是没有法律责任的。然而,正如上文所述,目前并没有事实依据证明学生存在轻生问题,高空坠亡可能并不是学生轻生,其实也有可能是在高空失手、脚滑等失误而坠落所致。因此,从《情况通报》公布的基本事实来看,尚不能排除学校的安全保障、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对于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相关部门详尽公布案件细节,真诚回应社会关切,是一种正确履职的表现。如果该《情况通报》能够不局限于篇幅,对事件详情进行完整公布,自然会打消公众疑虑,本评论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期待更详细的通报。
(作者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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