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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股东、职业经理人行为 银保监会接连警示股东质押股权数量超限问题
2021-06-22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李致鸿
近段时间以来,银保监会接连发布新规新政,直指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问题。比如,6月21日,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6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股东质押股权数量超限将被“限权”
6月21日,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就商业银行、保险、信托、消费金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关联交易行为进行规范,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办法》规定,持有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股东质押股权数量超过其持有该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总量50%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其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
与之呼应的是,6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大股东行为做出明确要求,要求其了解行业经营规律,在保证资金来源真实性的同时,不得过度负债,质押股权数量一旦超过所持股权的50%就不得行使表决权。
在此之前,银保监会曾对保险机构股东股权管理情况调研,排查新形势下股东股权风险苗头和隐患。调研关注点之一是保险公司股东股权是否存在频繁进行股权质押或拍卖,加剧经营不稳定性、质押比例超过监管要求等。
某保险公司人士坦言,这些股东将保险公司股权质押给银行、信托等获得融资,从而缓解资金压力,但其中也可能存在违规或风险。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表示,一些保险公司股东受其自身经营影响,现金流和盈利能力可能会产生波动,这也会影响到出资的可持续能力。
周瑾表示,此前,由于一些保险公司的股东股权存在缺陷,公司治理不健全,诱发了一些违法违规的问题。在公司发展中,股东股权是关键因素,会对公司治理和经营业绩都有重要影响。一些有实力有资源且了解认可保险经营规律有战略定力的优质股东,对公司和行业长期发展则大有裨益。
调整优化审批范围和任职条件
除股东外,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运营、业务开展、风险管理等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6月21日,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将部分职位由任职资格审批改为报告管理。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不再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批。
与此同时,已取得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管人员,在任职中断时间未满1年的情况下,如果拟兼任、转任、调任职务对经济及金融从业年限的要求、对任职经历的要求以及对专业资格的要求均不高于原职务,可在全国范围内同类保险公司担任同级或下级机构职务,不再需要重新核准,只需按规定报告。
例如,经任职资格审批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调任同一保险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调任、兼任同一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或转任同类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均不再需要重新核准。
某保险公司负责人指出:“通过调整优化审批范围和任职条件,银保监会实际上是简政放权要求,提高监管质效。”
事实上,为配合《保险高管规定》实施,银保监会制定了配套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的通知》,对相关人员报告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此外,符合相关条件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