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征求意见,个人投资者账户资产不能低于1000万元,实施分类评价和管理

2021年10月22日 20:49   中国证券报

记者今日从多家券商处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券商征求意见,以规范网下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的网下询价配售业务。

《规则》要求,除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等六类机构投资者之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的证券账户资产或其所管理的产品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的证券账户资产应不低于1000万元。

来源:券商

明确网下投资者的注册要求和类型

记者获悉,《规则》从投资经验、信用状况、定价能力、投资资金实力等方面规定了网下投资者注册的具体条件,并将可以参与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股票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三大类:专业机构投资者、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其中,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等六类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规则规定并在协会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除专业机构投资者外的其他机构网下投资者,统称为一般机构网下投资者。

上述六类机构投资者在协会注册为网下投资者后可直接参与公开发行并上市股票网下询价配售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符合一定条件并经推荐券商推荐注册后方可参与公开发行并上市股票网下询价配售业务。

《规则》要求,个人投资者的证券账户资产应不低于1000万元;除上述六类机构投资者之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的证券账户资产或其所管理的产品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万元。

对报价申购行为提出要求

《规则》对网下投资者参与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报价申购行为提出一般性和禁止性要求,并针对专业机构、一般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在定价依据方面提出不同要求,对机构投资者内控制度建设、适当性自查等提出具体要求。

在网下询价环节,参与询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专业机构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且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参与公开发行并上市股票网下询价时,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或委托他人报价;

(二)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的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投资者报价,或者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等;

(三)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四)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五)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审慎报价;

(六)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或故意压低、抬高报价;

(七)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八)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九)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建立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制度

《规则》显示,协会建立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制度,通过发布关注名单、异常名单、限制名单,并采取差异化的自律管理方式。

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列入关注名单:

(一)监测期内参与询价的项目中,最终报价超出内部研究报告或估值定价模型给出的建议价格区间的项目数量达到三个(含)以上;

(二)监测期内参与询价的项目中,报价后修改报价的项目数量达到三个(含)以上,或者同一个项目改价次数达到三次(含)以上;

(三)监测期内参与询价的项目,报价与其他部分投资者报价一致性显著较高;

(四)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行为或报价结果引发负面舆情关注,对新股发行秩序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可能存在报价不专业、不独立、不审慎的情形以及可能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协会会同北交所,共同确定网下投资者报价一致性显著较高的认定标准和投资者比例,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异常情形之一的,被列入异常名单:

(一)连续两次进入关注名单,或者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进入关注名单三次(含)以上的;

(二)未按照协会相关要求,按时提交自查报告、整改报告等材料,或者报送的信息、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未按照要求配合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或者存在其他明显异常行为的情形。

网下投资者的违规行为对网下发行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行为性质恶劣或者情节严重,需暂停该网下投资者参与公开发行并上市股票网下询价配售业务的,协会依照规则的有关规定将其列入限制名单。

此外,《规则》还将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的违规行为划分为一般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针对配售对象的一般违规行为,一个自然年度内的首次违规可免予处罚,再次出现违规情形时,将视违规次数采取列入限制名单六个月或十二个月的自律措施;针对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严重违规行为,将根据其一个自然年度累计违规次数,列入不同期限限制名单。

(来源:中国证券报 记者赵中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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