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快评:依法打击涉企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2022年05月20日 17:14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谢远扬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牵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聚焦打击涉企违法犯罪,坚定市场主体信心的相关举措。这些相关举措在当前疫情严峻的形势之下,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众所周知,随着新冠病毒奥密克戎变异株在我国的传播,国内部分地区又受到了新冠疫情的持续侵扰,正常的社会经济受到一定的冲击。因此,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明确提出“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为了贯彻这一要求,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国家必然出台一系列措施,鼓励和保障经济的健康发展。打击涉企违法犯罪就是相关措施在法律层面的体现。

所谓涉企违法犯罪,严格意义上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在字面意义上是指和企业有关的违法犯罪。但是在当下的语境中,其有着特定指向,即是指不利于稳定市场主体信心,影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涉企违法犯罪。具体来说这些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一些类型:

其一,合同诈骗类案件。所谓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简单来说,即是通过和企业订立合同的方式,虚构内容,骗取企业财产的行为。合同诈骗是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常常会遇到的一种经营风险,因为企业自身的局限性,可能无法完全核实合同相对人所提供的相关内容的正确性,这就为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企业财产留下可能性。而犯罪嫌疑人在获得不正当财产之后又会采用各种方法隐藏身份,逃过追索,从而让企业承受严重财产损失。对于合同诈骗的治理,就需要司法机关及时的介入,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责任。

其二,非法集资类。所谓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手段,从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实践中,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宣传高额回报率的方式,向包括企业的社会公众骗取资金,等到骗局无法维持时,立刻通过早已准备的渠道,卷钱跑人,造成投资人的重大损失。在金融领域,这种非法集资就是著名的“庞氏骗局”。这些非法集资案,尤其是在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往往具有专业程度高,掩盖措施好,逃脱迅速的特点,当受害人意识到自己遇上非法集资时,嫌疑人早就逃之夭夭,巨额损失无从得到偿还。对于此类案件,司法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提前介入,市场上凡是以高额回报作为诱饵,涉及向公众筹集资金的活动,都应当严密监控,以防事后根本无从补救。

其三,侵害知识产权类。在当代社会,知识产权乃是企业的核心财产内容,很多企业,尤其是高技术企业,其盈利模式大多建构在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之上。所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对企业盈利能力的保护,是维持高科技企业正常经营的重要保障。因此,打击侵害知识产权不仅仅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更有利于高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

其四,惩治老赖。这里的“老赖”主要是指那些长期欠债不还,甚至于上了失信名单的人,以及那些采取各种手段拒不执行判决和逃避执行判决的人。无论是哪种老赖,其行为都属于侵占了企业的合法财产,影响企业正常的资金流转,并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对老赖的打击,无疑有助于企业回笼资金,这一点在当下的疫情之中,对于维持企业本已艰难的生产经营显得尤其重要。

其五,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阻工、暴力讨债等影响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宏观调控要尊重市场规律,尤其是在疫情的特殊条件下,更要维持市场功能的正常运转,以维持社会经济的结构健康。因此,对那些严重影响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尤其需要重视,否则当疫情过后,恢复生产时,却发现市场经济体制本身遭受严重打击,何谈复工复产呢?

以上主要是针对企业和市场秩序的有关犯罪,其共同之处在于,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资金流转和生产经营。加强对这些涉企犯罪的打击,就是为了在法治的轨道下,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就是稳经济稳预期、保就业保民生,毕竟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经济力量的载体,维护企业利益,也就是在维护市场的信心。在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本身而言,也要积极督促它们重视合规建设,消除制度隐患,减少受害风险。如果企业本身涉及犯罪的,也要注意能挽救的尽量挽救,不要随意地在法律上判处所涉企业的“死刑”,对涉事企业的挽救和改造,也是对市场信心的保护。

但笔者在这里必须要强调,企业虽然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但并非唯一的市场主体,对市场主体的保护,并不能简单地等于保护企业,更不能为此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宏观调控措施要在法治的语境下进行,对企业的保护绝不意味着以激发其他方面的社会矛盾为代价。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市场信心的手段有很多,更短的负面清单、更便利的市场准入、更透明的市场规则、更健全的服务体系、更有效的权益保护等措施都能有效地改善营商环境。这也是地方各级相关部门在贯彻中央“聚焦打击涉企违法犯罪,坚定市场主体信心”重要政策时,所必须重视的问题。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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