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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六十条禁止性规定!青岛银保监规范保险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2020-06-06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李致鸿   

6月6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青岛银保监局出台了《青岛保险从业人员六十条禁止性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列明了辖区保险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红线和底线。

《规定》对保险从业人员禁止性行为做了细致、全面和概括性梳理,并以“负面清单”形式列示。

《规定》列示的60条禁止性规定具体分为五个大类,既包括18条“普遍适用禁止性规定”,又根据不同岗位、职级特点,对于各级管理人员、保险销售人员、客服理赔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分别提出了针对性的禁止性要求,既便于相关从业人员对号入座、认真落实,也便于各机构对照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规定》涵盖了辖区各类、各级保险从业人员,实现全方位、无死角。

青岛银保监局将通过监管抽查的方式对各机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执行不力的机构和人员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附:

青岛保险从业人员六十条禁止性规定

一、普遍适用禁止性规定

1.严禁贪污、挪用、侵占公司的资金或财产。

2.严禁索取、收受贿赂或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及公司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财物。

3.严禁参与或协助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严禁不按规定履行反洗钱、防范非法集资等义务。

4.严禁利用保险业务或工作便利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

5.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严禁泄露、盗窃、出卖或违规查询、使用、修改客户信息。

7.严禁未经监管部门允许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监管工作秘密信息,严禁对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等作虚假宣传或歪曲解读。

8.严禁以公司名义或使用公司名称、标识、单证、场所等公司资源从事非法活动或谋取非法利益。

9.严禁超出授权范围或未经审批办理业务。

10.严禁违规将本人的系统操作权限交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的系统权限办理业务。

11.严禁违规代理客户办理业务。

12.严禁未经批准在与公司存在竞争或利益冲突的公司或机构兼职,或违规利用公司信息获取利益。

13.严禁违反规定开展禁止性投资或不严格遵守履职回避规定。

14.严禁对违法、违规、违纪或可能导致风险的业务操作不抵制、不及时报告。

15.严禁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16.严禁本人或教唆他人进行恶意投诉。

17.严禁伪造、变造公司内部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印章或文件资料,或故意使用上述伪造、变造的印章、文件资料。

18.严禁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

二、各级管理人员禁止性规定

19.严禁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0.严禁指使、参与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21.严禁利用职权之便违规直接或间接干涉保险业务,或对抵制违规操作、检举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进行压制、打击报复。

22.严禁违规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出借公司营业场所、印章、证照、文件资料等。

23.严禁向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进行授权或转授权。

24.严禁违规保管和使用单位行政公章、合同、业务、财务等印章,严禁不按规定用印登记或留存用印审批资料。

25.严禁违反规定申领、保管、发放和回销重要单证。

26.严禁不按规定履行交接手续或违反岗位不相容原则,将本人保管的公司印章、重要凭证、有价单证、钥匙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或代管。

27.严禁本人或指使他人违规销毁公司的文件资料。

28.严禁恶意攻击或者入侵公司信息系统。

三、保险销售人员禁止性规定

29.严禁销售未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

30.严禁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31.严禁挪用、截留、侵占客户保险费,严禁收取或索要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32.严禁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33.严禁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4.严禁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5.严禁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严禁在保险销售中以任何形式返佣。

36.严禁利用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37.严禁代替投保人在投保资料上签字,严禁使用未经投保人签字或签章的投保资料进行投保操作。

38.严禁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39.严禁未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开展保险销售业务。

40.严禁通过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水平、赠送保险产品、炒作产品停售以及将保险产品包装成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销售。

41.严禁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严禁随机拨打电话约访陌生客户,或者假借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名义约访客户。

42.严禁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仍然干扰客户。

43.严禁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而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44.严禁向客户推荐超过其实际需求或经济能力的保险产品。

45.严禁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宣传材料。

46.严禁擅自发布招聘广告或以公司名义组织人员招聘。

47.严禁离职人员和已经与公司解除代理协议的人员假借原公司名义继续开展保险业务。

四、客服理赔人员禁止性规定

48.严禁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49.严禁在业务系统外进行承保、出单、理赔等操作。

50.严禁推诿、拖延、无礼对待消费者投诉。

51.严禁挪用、截留、侵占保险金。

52.严禁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或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骗取保险金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3.严禁在理赔中故意刁难客户、人为设置障碍、拖延理赔时间,或以任何形式阻碍客户行使合法的索赔权,或以其他形式谋取个人私利。

54.严禁利用赔案强制被保险人提前续保。

55.严禁无正当理由注销赔案。

56.严禁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保险公估业务,严禁签署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公估报告。

五、财务人员禁止性规定

57.严禁指使或参与设立任何形式的账外账。

58.严禁为他人开具或要求他人开具虚假发票或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9.严禁通过虚挂应收保费、虚构中介业务、编造虚假退保以及其他方式套取费用。

60.严禁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

注:本规定适用人员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员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以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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