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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2021-04-21   李孟祖   

投顾服务合规排查

投顾服务合规排查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第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七条 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登记编码;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服务问题梳理:

1、从业人员合规:没有投资顾问资格的从业人员,不能给出具体投资建议。

2、流程合规:从研究到决策,

3、投资建议合规:理由充分,有理有据

4、防范利益冲突:系统提示,不同产品对同一股票买卖建议相左。

5、内控制度:提醒个股波动风险,检查逻辑变化,仓位控制,个股回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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