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进化论丨大型互联网科技平台如何监管?边界日益清晰

2021年10月18日 21:01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陈植

编者按:日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国际清算银行(BIS)监管大型科技公司国际会议上表示,在技术进步的推动下,中国金融科技蓬勃发展。但易纲同时也表示,“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也给中国监管当局带来了新挑战。”一是无牌或超范围从事金融业务;二是支付业务存在违规行为;三是通过垄断地位开展不正当竞争;四是威胁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五是挑战传统银行业的经营模式和竞争力。针对以上五点挑战,21世纪经济报道以“金融监管进化论”专题进行深度解读,以飨读者。

随着全球对大型科技公司的监管日益加强,中国的相关监管边界正日益清晰。

近日,中国央行行长易纲在国际清算银行(BIS)监管大型科技公司国际会议期间表示,金融科技不断发展也给中国监管部门带来新挑战,其中包括无牌或超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比如中国头部平台公司在开展电商、支付、搜索等各类服务时,获得用户的身份、账户、交易、消费、社交等海量信息,继而识别判断个人信用状况,以“助贷”名义与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合作,相当于未经许可开展个人征信业务。

“此外,互联网巨头的某些经营行为正日益挑战传统银行业的经营模式和竞争力。一方面,中国商业银行在服务场景和渠道、客户信息以及资金等方面曾享受显著的传统竞争优势,近年来各类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的快速发展对此造成挑战,加速了银行存款的分流,但并未纳入相应的监管。另一方面,中国有约4000家中小银行,自身资源有限,只能依赖大型科技公司提供的技术和平台进行客户维护、信用分析和风险控制,可能削弱获客能力和产品竞争力。”他指出。因此中国金融监管部门正形成三大监管实践:一是金融作为特许行业,必须持牌经营;二是建立适当的防火墙,避免金融风险跨部门、跨行业传播;三是断开金融信息和商业信息之间的不当连接,防止“数据-网络效应-金融业务”的闭环效应产生垄断。

“事实上,相关的监管措施已陆续落地。”一位国内大型互联网平台金融科技部门主管向记者透露,比如相关部门已通过“断直连”方式,要求平台公司全面剥离与个人征信相关的业务。

所谓“断直连”,是7月初央行征信管理局给多家网络平台下发通知,要求后者与金融机构开展引流、助贷、联合贷等业务合作时,不得将个人用户主动提交的信息、平台内产生的个人信息、从外部获取的个人信息,以申请人信息、身份信息、基础信息、个人画像评分信息等名义,直接提供给金融机构。

近日,央行又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在征信领域规范了个人信息保护及信息主体各项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个人征信等金融业务持牌经营。

在他看来,目前不少大型互联网科技公司已根据相关部门“断直连”要求,纷纷与持牌征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构建了“网络平台—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的个人信息合规分享模式。

“事实上,我们更担心的是,随着相关部门日益关注大型互联网科技平台挑战传统银行业的经营模式和竞争力,围绕获客、风控、客户运营方面的业务合作模式到底该如何调整优化才能符合监管要求,很大程度决定了我们金融科技业务的未来发展空间有多大。”这位国内大型互联网平台金融科技部门主管指出。

“断直连”冲击波

记者获悉,以往大型互联网科技平台向中小银行提供助贷业务获客引流同时,会将借款人部分信息“分享”给银行以提升后者风控效率,并收取相应的风控辅助服务费。随着“断直连”新规落实,这种操作显得不再合规。

在一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人士看来,这背后,是监管部门认为大型互联网科技平台上述举措等于是未经许可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牟利”,不符合当前金融业务需持牌监管的要求。

“事实上,这种未经许可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存在诸多风险隐患,包括变相倒卖个人数据隐私,以及存在个人数据隐私泄露等风险,与当前《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相悖。”他强调说。更重要的是,部分大型互联网科技平台还凭借客户数据收集优势,变相构筑了某些信息垄断优势,不但在未经许可开展个人征信业务过程索取高额服务费,还令众多中小银行助贷业务高度依赖他们的获客导流与大数据风控模型,对中小银行经营模式与竞争力构成不小的挑战。

他直言,这驱动相关部门决心落实“断直连”政策,阻断“数据-网络效应-金融业务”的闭环效应所带来的诸多“垄断”行为。某种程度而言,断直连就是通过构建“网络平台—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的个人信息合规分享模式,一则落实金融业务需持牌经营的监管要求,二则彻底断开金融信息和商业信息之间的不当连接。

上述互联网科技平台金融科技部门主管向记者指出,在“断直连”新规出台后,大型互联网科技平台的助贷业务模式已发生巨大改变,以往是直接向中小银行提供个人征信数据,如今转而输出风控工具,即在助贷业务审批环节,当互联网科技平台向中小银行提供获客导流服务后,中小银行先向持牌征信机构获取个人征信数据,再将这些数据输入风控工具,作为其信贷审批的辅助工具。

“随着业务模式的改变,助贷合作的收费方式也随之出现变化。”他直言。以往大型互联网科技平台向中小银行收取数据服务费,如今他们都转而与银行签订利润分成协议,只要风控工具令助贷业务坏账率走低且助贷业务实现利润,大型互联网科技平台将按照双方约定,与银行进行助贷利润分成。

在多位大型互联网科技平台人士看来,“断直连”新规没有改变助贷业务的产业链分工与操作逻辑——金融机构拥有牌照资质和资金优势,行业头部助贷平台拥有庞大的获客渠道与信贷资产获取优势,双方依然存在业务互补空间,只是相关的业务合作变得更加“合规”。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央行相关部门继续落实个人征信等金融业务持牌经营。不少大型互联网科技平台正打算申请征信牌照,从而在持牌运营环境下拓宽助贷服务覆盖面。

“一旦大型互联网科技平台拥有助贷、征信、支付等金融业务,是否需纳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范畴,将是一大问题。”上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人士向记者指出。其中包括大型互联网科技平台如何在各项持牌金融业务之间形成防火墙,确保各项业务独立合规经营,最大限度避免金融风险跨部门、跨行业传播。

在他看来,这类拥有多金融业务牌照的大型互联网科技平台首要需“断开”支付工具与平台相关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一方面避免内部闭环所形成的业务“垄断”效应,另一方面则有效遏制金融风险的交叉传播。

 构建长期共赢新型合作格局

在多位大型互联网科技平台人士看来,随着金融监管趋严,他们面临的更大挑战,是如何与中小银行形成长期共赢的新型合作格局。

“目前,监管部门正密切关注大型互联网科技公司对传统银行业的经营模式与竞争力的挑战。”一位大型互联网科技平台合规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其中包括中小银行不得不依赖大型互联网科技公司所提供的技术和场景,进而开展客户维护、信用分析和风险控制,无形间削弱了自身获客能力和产品竞争力。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监管部门对这种现象所带来的不合理收费状况颇有“微词”。

银保监会消保局局长郭武平此前指出,部分互联网平台导客引流费或信息服务费高达6%—7%,实际银行的贷款利率为4%-5%,因此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等市场主体收费方面的监管力度,以实现减费让利。

“去年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大型互联网科技平台在联合贷业务需出资30%,也是为了遏制大型互联网科技平台凭借自身获客与场景优势,将信贷风险悉数转嫁给中小银行的不公正业务合作行为。”上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人士向记者指出。

记者多方了解到,围绕近期相关部门的一系列监管动作,不少大型互联网科技平台也在积极调整业务策略,一方面通过大数据精准营销以降低导流获客服务费,另一方面则输出技术工具,赋能中小银行激活存量客户资源,逐步提升获客、留客、促活等客户运营能力。

“此前我们内部对此有不同意见,有些同事认为若平台一味输出技术工具赋能中小银行提升客户经营能力,最终将导致自身业务发展空间受到制约,等于在损己利人。”上述大型互联网科技平台合规部负责人表示,但公司高层认为,在当前监管环境下,输出技术工具或许是与中小银行形成长期共赢合作关系的最佳路径。毕竟,这不会对中小银行运营能力与产品竞争力构成实质性的挑战,符合相关监管部门要求,此外市场需求在不断变化,只要大型互联网科技平台的技术工具持续具有市场前瞻性与领跑能力,与中小银行的业务合作将是长期稳健的。

比如在信用卡场景合作领域,目前一些大型互联网科技平台正采取联合办公与员工派驻等方式,帮助中小银行信用卡部门快速搭建囊括众多智能技术的互联网信用卡运营体系,还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科技赋能,向合作银行提供具有互联网基因的信用账户核心及外围系统,实现数字化、严风控、大数据、轻运营、快审批等特点。

与此同时,中小银行在开放申领信用卡入口后,经常会遭遇黑产攻击(黑产人员会利用非法软件,短时间内大量地向银行发送申领信用卡需求,以此套取银行各项发卡福利“撸羊毛”),大型互联网科技平台可以凭借自身技术优势,协助中小银行搭建智能化的防火墙技术,抵御高密度的黑产攻击。

“我们测算过,技术工具输出模式正令不少中小银行信用卡盈利周期持续缩短——以往他们需要6-8年才能迈过盈亏平衡线,如今部分中小银行盈利周期只需3年。”这位大型互联网科技平台合规部负责人直言。在业务模式调整过程,收费方式的合理性同样显得尤其关键。目前他所在互联网科技平台与中小银行采取分润模式,即银行信用卡业务不盈利,他们不收费;反之信用卡业务实现盈利,他们则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收费。

“目前,我们希望能以此构建长期共赢的新型合作模式,让监管部门看到大型互联网科技平台已从挑战中小银行产品竞争力与运营模式,转变成赋能中小银行共同成长共赢,从而创造更大的科技向善价值。”他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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