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俊 实习生 潘庆国 北京报道
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2〕18号,以下简称《意见》)。
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特点,迫切需要加强对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的治理。其中,案件快速增长,社会危害严重。2021年的案件数量、生效判决人数分别较2012年增长超过10倍、23倍。其次,行为样态多变,法律适用复杂。我国与各国往来渠道日益拓宽,组织他人“持证”偷越国(边)境等问题突出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手段翻新,分段运送、徒步带领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情形逐渐增多。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理,实践存在争议,需要加以指导和明确,并且地域存在差异,处理尺度不一,法律政策尺度亟须进一步规范。
聚焦实践难点,细化相关犯罪认定标准
针对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意见》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各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具体认定作出指引。具体规定如下:
一是将破坏边境物理隔离设施作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适用情形。近年来,我国边境地区出现了故意破坏铁丝隔离网、监控、报警设备等边境设施后偷越国(边)境的案件,严重侵害国(边)境管理秩序,造成重大风险隐患,有必要依法惩治。
二是明确偷越国(边)境次数的计算规则。按照《解释》规定,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意见》进一步明确按照非法出境、入境的次数分别计算偷越国(边)境次数,同时规定“对于非法越境后及时返回,或者非法出境后又入境投案自首的,一般应当计算为一次”,区分情形确定计算标准,实现依法精准打击。
三是对“结伙”偷越国(边)境作出界定。“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属于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情形。考虑到实践情况较为复杂,《意见》明确偷越国(边)境的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国(边)境的,属于“结伙”,在组织者、运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属于“结伙”,以进一步突出惩治重点,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同时,负责人表示,针对当前司法实践反映的突出问题,《意见》就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也作了专门规定。一是利用我国与其他国家的互免签证等政策,组织已持有出入境证件的人员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掩盖非法出入境目的,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二是利用边民往来的便利政策,组织外国边民进入我国非边境地区务工、居留等。对此,《意见》明确对于组织依法限定在我国边境地区停留、活动的人员,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入我国非边境地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三是对相关行为刑事追究的政策把握,《意见》要求“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组织者前科情况、行为手段、组织人数和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及被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目的等情节,依法妥当处理”。
规范案件办理,完善管辖与证据规则
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具有区域跨度大、行为链条长、涉案人员分散等特点,《意见》对此类犯罪的犯罪地确定、管辖争议处理以及并案规则等作出明确,其中,对于有多个犯罪地的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意见》规定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针对当前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案件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意见》对主观明知的认定、境外证据材料的收集、使用等作出规定,规范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与审查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但行为人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1)使用遮蔽、伪装、改装等隐蔽方式接送、容留偷越国(边)境人员的;
(2)与其他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人使用同一通讯群组、暗语等进行联络的;
(3)采取绕关避卡等方式躲避边境检查,或者出境前、入境后途经边境地区的时间、路线等明显违反常理的;
(4)接受执法检查时故意提供虚假的身份、事由、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的;
(5)支付、收取或者约定的报酬明显不合理的;
(6)遇到执法检查时企图逃跑,阻碍、抗拒执法检查,或者毁灭证据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移民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刑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案件办理政策要求,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有效维护国(边)境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