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来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增长10倍 “两高一部一局”发布新规严管

2022年06月30日 17:12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与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以及边境地区毒品、走私、暴恐等违法犯罪活动交织。

21世纪经济报道王峰报道  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当前,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呈高发态势,与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以及边境地区毒品、走私、暴恐等违法犯罪活动等交织滋长,危害日益严重。

据统计,2012年至2021年十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持续增长,2021年的案件数量、生效判决人数分别较2012年增长超过10倍、23倍。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嫌疑人人数是2020年的3.3倍。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准确认定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组织者、运送者、犯罪集团骨干成员以及屡罚屡犯者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区分情况,依法处理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重点罪名,《意见》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一是关于组织他人“持证”骗取核准出入境行为的认定。当前,利用我国与其他国家的互免签证等政策,组织已持有出入境证件的人员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掩盖非法出入境目的,骗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核准出入境的情况较为普遍,日益成为相关妨害国(边)境管理活动的重要方式。

对此,《意见》明确对于此类组织“持证”人员骗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核准出入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二是关于组织外国边民等非法进入非边境地区行为的认定。近年来,部分人员受利益驱动,利用边民往来的便利政策,组织外国边民进入我国非边境地区务工、居留等。此类活动在部分边境地区有规模化、产业化的趋势,对境内社会管理和经济秩序带来一定冲击。

对此,《意见》明确对于组织依法限定在我国边境地区停留、活动的人员,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入我国非边境地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三是对相关行为刑事追究的政策把握。一方面,对于“持证”偷越国(边)境和边民等非法进入非边境地区,《意见》将刑事规制的对象限定于组织行为。另一方面,组织“持证”人员偷越国(边)境行为和组织边民等非法进入非边境地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存在明显的个案差异。有的组织外国人入境从事非法劳务,有的组织我国公民出境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应当区分情况,依法处理。

基于此,《意见》要求“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组织者前科情况、行为手段、组织人数和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及被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目的等情节,依法妥当处理”。

明确偷越国(边)境犯罪认定

近年来,偷越国(边)境犯罪呈上升趋势。《意见》针对近年来偷越国(边)境犯罪呈现的动机、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认定问题。

一是将破坏边境物理隔离设施作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适用情形。近年来,我国边境地区出现了故意破坏铁丝隔离网、监控、报警设备等边境设施后偷越国(边)境的案件,严重侵害国(边)境管理秩序,造成重大风险隐患,有必要依法惩治。

二是明确偷越国(边)境次数的计算规则。按照《解释》规定,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意见》进一步明确按照非法出境、入境的次数分别计算偷越国(边)境次数,同时规定“对于非法越境后及时返回,或者非法出境后又入境投案自首的,一般应当计算为一次”,区分情形确定计算标准,实现依法精准打击。

三是对“结伙”偷越国(边)境作出界定。“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属于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情形。考虑到实践情况较为复杂,《意见》明确偷越国(边)境的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国(边)境的,属于“结伙”,在组织者、运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属于“结伙”,以进一步突出惩治重点,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进一步提升治理效能

当前,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呈现组织化、国际化、网络化等特点。

犯罪团伙操控犯罪,内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团伙头目在境外远程指挥,使用“黑话”“暗语”联络,逃避打击;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引诱、招徕偷渡人员。随着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作案方式更加隐蔽,打击治理难度加大。

对此,《意见》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针对性规定,以进一步提升治理效能:

一是强化对共同犯罪的惩治。《意见》明确,事前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通谋,在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境前或者入境后,提供接驳、容留、藏匿等帮助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二是提升打击的精准化水平。《意见》强调,从严惩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妨害国(边)境管理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惩治。对于偷越国(边)境犯罪,重点惩治越境实施犯罪、屡罚屡犯,和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危害的情形。对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团伙、犯罪集团,应当重点惩治首要分子、主犯和积极参加者。

三是加强执法、司法国际合作。《意见》规定,根据国际条约规定或者通过刑事司法协助、警务合作等渠道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四是铲除再犯罪的经济基础。《意见》要求注重适用财产刑和追缴犯罪所得、没收作案工具等处置手段,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