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提出,支持境内银行顺应市场需求,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境内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展相关业务应由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全部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纳入管理范围,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境内银行向境外机构净融出人民币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境内银行应建立内部预警提示工作机制,当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达到上限的80%时,应对有关业务负责部门进行预警提示。
具体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2026年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规范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覆盖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各类业务,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与其资本水平、资金实力挂钩,促进合理开展业务。设置宏观审慎管理相关参数,根据市场形势进行逆周期调节。相关参数设定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情况,有利于为人民币离岸市场提供稳定的流动性,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稳步推进《通知》落地实施,切实发挥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人民币离岸市场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