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造假致法院调解书有误?云南一茶饮加盟商卷入“麒麟大口”商标纠纷

2026年06月13日 14:25   澎湃新闻

“麒麟大口”与“凌麒麟大口”这两个像孪生兄弟的商标,其背后的持有人和企业打起了官司。

诞生于2017年云南保山的麒麟大口茶,目前全国已经开出200余家门店,其注册持有“麒麟大口”的30类商标,使用于咖啡饮料、茶饮料等饮品。

而云南宇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宇辰餐饮”)注册持有“凌麒麟大口”的32类商标,并授权加盟商文某莲使用其名称等,制作柠檬水等与其注册商标相对应的商品。

2024年,麒麟大口茶饮料创始人林森将宇辰餐饮及其加盟商文某莲告上法庭,诉两被告在线上平台销售使用的“麒麟大口茶”字样构成商标侵权。

在文某莲坚称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2024年6月25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的一纸民事调解书,让麒麟大口茶与文某莲达成了协议:两被告不再使用“麒麟大口”字样相似或相同的标识、名称等,停止侵权行为和混淆行为。

后经鉴定查实,文某莲参加的诉讼调解系被冒名,其签字笔迹并非本人。

2026年1月19日,官渡区法院裁定称,该院院长发现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决定再审,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2月10日,原告麒麟大口茶撤诉,法院准许撤诉,并撤销了之前的错误调解书。

然而,事件并没有因原告撤诉、法院撤销原调解书而划上句号。2025年9月19日,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麒麟大口茶方面的举报,经过执法检查,认定文某莲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作出行政处罚:一、没收凌麒麟大口茶杯套60个,凌麒麟大口茶纸杯45个;二、处违法经营额1.5倍的罚款131139.78元,上缴国库。值得一提的是,官渡区法院的错误调解书也是处罚的依据之一。

文某莲不服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26年5月14日,五华区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目前,文某莲已提起上诉。

“孪生”商标各自注册成功

网红茶饮麒麟大口茶于2017年3月在云南省保山市五洲广场开张,后走红昆明。

资料显示,2021年8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了林森注册“麒麟大口”商标,商标有效期至2031年8月20日。商标注册号是第52227267号,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饮料;茶;茶饮料;蜂蜜”等商品上。

与此同时,宇辰餐饮于2022年5月7日取得了“凌麒麟大口”的商标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32年5月6日。商标注册号是60437634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是第32类。第32类包括啤酒、果汁、气泡水、柠檬水、蔬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制饮料用糖浆、无酒精果汁、柠檬苏打水(截止)。

据文某莲方面称,她经营的商品只有一个产品,名字叫“凌麒麟大口茶”,实际就是含糖柠檬水,是对应在32类商标下的商品。

文某莲使用的店面宣传语

值得一提的是,宇辰餐饮于2022年5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凌麒麟大口”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加奶的茶饮料;以茶为主的饮料”等商品上。“麒麟大口”商标持有人林森在异议期内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4月13日第1835期商标公告中因异议无效,对“凌麒麟大口”商标作出“无效公告”,于2023年9月4日作出第64964995号“凌麒麟大口”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9980号)。

宇辰餐饮取得第32类商标注册后,授权文某莲在协议期内使用“凌麒麟大口茶”的招牌与名称经营饮品店。双方的项目品牌合作协议显示,自2023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9日止。

工商资料显示,成立于2020年5月的宇辰餐饮,于2024年8月28日注销。该公司在2021年至2023年间申请注册“凌麒麟大口”、“凌麒麟大口茶”12个商标,其中4个成功注册,2个异议中,5个商标无效,1个商标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2023年至2024年申请成功注册“凌麒麟”、“柠摄氏度℃”7个商标。

凌麒麟大口茶官方网站首页。凌麒麟官网截图

工商资料显示,2023年5月24日,凌麒麟品牌管理(云南)有限公司成立,官方网站资料显示,其持有凌麒麟大口茶品牌,官网背景是一杯“郁麒麟大口茶”,产品包括糯香柠檬茶等。2024年5月29日,该公司被“麒麟大口”商标持有人林森以侵害商标为由告上法庭,该案在安宁市法院一审开庭;2026年5月28日,该公司及其股东黄某被安宁市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85000元。

法院作出错误调解书,原告申请撤诉

因涉嫌商标侵权,“麒麟大口”商标的持有人林森向法院提起诉讼,宇辰餐饮和文某莲同时被列入被告。

2024年6月25日,昆明市官渡区法院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两被告承认其在美团、抖音、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线上平台、线下销售带有“麒麟大口茶”字样的茶饮料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52227267号“麒麟大口”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林森第52227267号“麒麟大口”注册商标的行为,并于2024年7月31日前在抖音平台、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网站等互联网平台上删除与原告林森第52227267号“麒麟大口”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宣传图片、标识等,停止侵权行为和混淆行为;

三、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二个月内,两被告承诺停止在其门店及其授权经销商或相关线下的所有门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侵权行为及混淆行为:停止使用带有与“麒麟大口”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饮料容器、杯套、杯盖、吸管、吸管套、打包袋等商品外包装容器;停止在门头广告、门店招牌、店内装饰装潢、广告宣传、展览、商品交易文书、宣传文案、标识等相关宣传行为、宣传活动中使用与“麒麟大口”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四、若两被告按照约定期限及约定方式履行完毕前述第二、三款义务,则该案就此了结,原告林森不再以案涉商标向两被告主张商标侵权。若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履行完毕前述第二、三款义务,则原告林森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一万元并承担双倍惩罚性赔偿(人民币两万元整)。

然而,这是一份错误的调解书。

文某莲方面向澎湃新闻坚称,在她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法院主持了调解,系被冒名参加诉讼。

据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的一份鉴定意见书显示,宇辰餐饮和文某莲委托鉴定的文某莲签字字迹,并非出自文某莲笔迹。

文某莲声称在不知情、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主持了调解,并签字,但经鉴定,笔迹系伪造。

2026年1月29日,官渡区法院的民事裁定称,该法院院长发现已生效的前述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委会决定再审该案,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2月9日,“麒麟大口”商标持有人林森向法院申请撤诉。官渡区法院的裁定书显示,法院撤销原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准许林森撤诉。

关于商标侵权纠纷和撤诉案件,2026年6月11日,澎湃新闻向麒麟大口茶方面求证时,对方相关负责人承认有商标侵权方面的纠纷案件,但未作出进一步回应,截至发稿时未获有效回复。

市监局认定“凌麒麟大口茶”门店涉嫌侵权

2025年4月3日,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麒麟大口茶饮料创始人林森代理律师的投诉书,后又举报,请求对文某莲经营的五华区一诺饮品店现场监督检查,该店涉嫌商标侵权行为。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材料显示,执法人员于4月9日对该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门头招牌、茶饮料包装杯套、店铺内墙上,线上店铺名称均写有“凌麒麟大口茶”,其中“凌”字较小,位于左上方位置,将“麒麟大口”字样作为商标突出使用,并以此名义销售茶饮料,招牌与杯套文字与注册商标“麒麟大口”商标文字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涉嫌侵犯“麒麟大口”注册商标专用权。2025年5月9日,该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3日立案调查。但前后过程,文某莲拒不配合。

2025年7月2日,该局到现场再次检查发现,文某莲仍未改正侵犯“麒麟大口”注册商标违法行为,现场向当事人出具《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五市监强制(2025〕183号),对其制售的“凌麒麟大口茶”饮料包装杯套采取扣押措施,现场扣押凌麒麟大口茶杯套60个,凌麒麟大口茶纸杯45个。

凌麒麟大口茶包装。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文某莲在未取得“麒麟大口”商标注册人授权使用的情况—下在线上线下店铺名称、门头招牌、茶饮料包装杯套、店铺内墙上均使用“凌麒麟大口茶”,其中“凌”字较小,位于左上方位置,将“麒麟大口”字样作为商标突出使用,并以此名义销售茶饮料,招牌与杯套文字与注册商标“麒麟大口”商标文字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涉嫌侵犯“麒麟大口”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当事人拒绝提供销售记录,故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麒麟大口”违法经营中的实际经营额认定为从该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整改到期日的2025年5月20日起算,截止网售平台回函提取的违法经营额,共计87426.52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5年9月19日,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文某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作出处罚:一、没收凌麒麟大口茶杯套60个,凌麒麟大口茶纸杯45个;二、处违法经营额1.5倍的罚款131139.78元,上缴国库。

其中,上述法院发现错误、后被撤销的民事调解书,作为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之一。

文某莲不服该行政处罚,向五华区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2025年11月28日五华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维持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文某莲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向五华区法院提起诉讼,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五华区政府被告上法庭,诉请撤销该行政处罚。2026年5月14日,五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文某莲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文某莲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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