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合规观察之存单质押②丨支行行长和资金掮客“内外勾结” 通过伪造资料、冒充企业股东办理存单质押

2021年11月25日 21:12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李玉敏

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 李玉敏 北京报道

近期,济民可信集团两子公司在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28亿元存单质押案,以及科远智慧存于浦发银行南通分行的近3亿元存款被莫名质押,引起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将持续对系列案件进行研究。近期,江西省高院公布的王某、项某等金融凭证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完整地揭示了银行行长、融资方董事长、资金掮客如何通过“内外勾结”,伪造企业资料,找人冒充存款企业和空壳公司股东进行存单质押的全过程。

支行行长参与伪造材料

王某,某银行原支行行长。顾某,有融资需求的江新康达化工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据王某称,她因帮顾某借款担保,欠了很多外债。2014年6、7月份,经顾某介绍,其认识了项某(平常都称呼他为“项博士”,实际为湖北畅和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因为顾某的融资需求,三人多次商量筹集资金的办法,后来作为“军师”的项某提出可以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

具体做法是,以支付高额好处费的方式吸收大额定期存款,再通过伪造银行凭证及相关业务资料办理银行质押承兑汇票的方式骗取银行资金。

几人的分工是:支行行长王某负责从银行获取存款单位印鉴卡及开户资料、办理银承手续的审批、负责承兑汇票的变现及套取的资金保管;企业主顾某负责统一协调安排以及套出资金的管理分配;江西九江人、资金掮客郑某负责联系存款,并让存款单位签署“六不”承诺书,避免套取的事被存款单位或银行发现;项某和曾某负责伪造相关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及伪造办理银承所需的材料;邵某和宗某负责跑腿。

2014年8月22日,资金中介郑某安排福建恒凯信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凯信公司)在该银行支行办理了2000万元一年定期存款。支行行长王某多留了一份恒凯信公司的印鉴卡和开户资料并交给顾某,顾某再根据印鉴卡找人刻公司章、财务章和法人章,用于在制作假的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材料上盖章。之后,项某根据王某提供的公司印鉴卡、空白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资料,制作了虚假的该公司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及办理承兑业务所需要的资料,同时提供深圳市卡基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基诺公司,几人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用于办理质押承兑业务;郑某、邵某、曾某根据安排伪造了恒凯信公司、银行、卡基诺公司相关印鉴。

其中有一个细节,为了伪造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郑某提前在该支行存入一万元定期,开出了一份存款证实书。王某再提供一份空白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给项某,项某根据存款证实书及存款对应的凭证号,伪造出存款开户证实书。

在伪造好相关资料后,顾某、项某安排郑某、曾某、宗某冒充恒凯信公司、卡基诺公司股东办理了2000万元定期存单全额质押银行承兑业务,并通过贴现实得1942.62万元。

套取银行资金1.5亿元

通过这样里应外合的方式,这几人又做了三笔类似的业务。2014年9月18日,郑某安排温州彦林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彦林公司)在该银行支行办理了2000万元一年定期存款。之后,同样的方式,通过购买的瑞昌市星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际公司,几人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让郑某、邵某、宗某冒充彦林公司、星际公司股东办理了2000万元定期存单全额质押银行承兑业务,并通过贴现实得1943.56万元。

2014年9月28日,郑某安排杭州钱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神公司)在该银行支行办理了5000万元一年定期存款。之后,项某根据王某提供的公司印鉴卡等资料制作了虚假的该公司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及办理承兑业务所需要的资料;郑某、邵某根据安排伪造了该公司相关印鉴。最后,郑某、邵某、宗某冒充钱神公司、星际公司股东办理了5000万元定期存单全额质押银行承兑业务,并通过贴现实得4858.73万元。

2014年10月11日,郑某安排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南昌分公司)在该支行办理了4亿元一年定期存款。之后,想以同样的方式套取资金,但是因为海康威视南昌分公司因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无法办理质押承兑。后经王某、顾某等人商议认为,“既然已经付了1000多万元的好处费,没有退路了,所以决定安排郑某用伪造的印章和授权书提前提取其中的6000万元。”

前述江西高院的判决书显示,2014年8月至10月期间,王某、顾某、项某、郑某伙同曾某及邵某、宗某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该银支行存款15000万元,造成该行损失12100万元。

因企业提前取款而案发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7人违法违规操作的行为总有败露的时候。

银行的员工作证称,“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恒凯信公司、彦林公司、钱神公司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是伪造的,质押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也是虚假的。事后,王某仍然为顾某等人找来的万流实业、星际公司办理发放贷款1.1亿,用于弥补之前的1.1亿元损失。”

2014年10月20日,彦林公司的人发现了异常,前来提前支取存款还额外要200万的赔偿费,几人害怕事情暴露,就准备了200万元的“封口费”,并安排将2000万元资金通过其他账户转一圈再转到彦林公司账上去。但因为资金到账慢了,所以彦林公司的人等不及就直接到柜台去取,并大吵了一架。该银行总行知道了这件事,经核实才发现之前的开户证实书是伪造的,本案遂暴露。

至于这套取的1.5亿元,主要由该支行行长王某保管,使用和支配要经过顾某同意。其中归还银行2900万元,剩下的钱支付好处费约6000万元;支付给项某100万元;支付曾某50万元;其余的归还其与顾某的欠款;郑某也从中分得好处费1000多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顾某等七人使用伪造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资料,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等行为均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其中王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她还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顾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项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他的被告人郑某、曾某、邵某、宗某分别被判处十年、五年十个月、五年六个月、五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项某、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在二审期间具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改判,项某、曾某的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因此,二审改判王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项某的刑期由十三年改为十一年,其他人的刑期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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