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伟: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的规制与保障要遵循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

2021年11月27日 19:00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曹伟
对于互联网平台的规制,不是要一棒子打死,而是要优化升级,让中国互联网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可持续发展。

数字经济如何健康发展无疑是近年来的热点,对互联网平台治理、反垄断监管、个人信息保护等的探讨持续引起各方关注。

近日,由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开大学竞争治理技术科技创新实验室、南开大学法学院司法与社会研究中心共同主办,“数字经济规范发展的多面相与多工具”跨学科沙龙举行。来自经济学、法学、新闻传播学、计算机科学、法律实务界以及专业媒体领域的诸位专家,共同研讨了当前国内外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具体挑战,针对近期平台经济治理、《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及《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等热点、重点及难点问题展开了细致深入的讲解。南财合规科技研究院作为本次活动的媒体支持,现将各位专家的发言内容陆续发布,以飨读者。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曹伟副教授以“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的规制与保障”为题,从互联网互联互通的主要障碍、互联网封禁的实施主体、互联网封禁行为的性质、互联网封禁行为的规制、互联网封禁行为的危害、互联网封禁行为的认定,以及互联网产业的初心与复归等方面讲述了其对于互联网封禁行为的思考。

第一,互联互通主要的障碍包括(1)切断连接(封禁);(2)限制连接速度;(3)限制连接流量;(4)降低便利性。

第二,互联网封禁的实施主体包括(1)操作系统商(如Google\华为\安卓);(2)数据服务商(如电信\移动\联通\外网隔离);(3)基础平台商(如脸书\Twitter\微信);(4)应用服务商(如淘宝\京东\携程\去哪儿\优酷\爱奇艺\淘票票\格瓦拉\货拉拉\滴滴\Zoom\百度网盘\阿里云\WPS等);这些实施主体的共性在于他们用户众多,影响广泛。

第三,互联网封禁行为的性质。封禁行为可以分为合规封禁和违规封禁两类。合规封禁中包括对传播不当消息和对违反使用协议进行封禁,此时的封禁行为是合规的。但有时候平台商或应用商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对于违反使用协议的情况做霸王条款解释。违规封禁主要包括打压竞争“友商“和生成有利圈层两类。

第四,互联网封禁行为的规制:FRAND原则。建议借鉴专利法中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方案的原则,其内涵主要包括公平、合理和非歧视。

第五,互联网封禁行为存在危害,限制竞争、阻碍创新、损害公众知情权、损害消费者选择权。

第六,互联网封禁行为的认定。(1)交易条件的设定和变动是否公开,谈到变动,是因为互联网平台会频繁更新自己的协议与源代码;(2)交易条件的设定和变动是否合理;(3)交易条件的设定和变动是否无歧视。具体认定中,若经营者拒绝开放合作,则可能构成拒绝交易;若合作条件不公平,则可能构成自我优待;合作条件合理且无歧视,才会被归入到合规经营行为中去。

第七,互联网产业的初心与复归。(1)巨头的起点与初心。希望互联网巨头能回归自己的起点与初心,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2)产业发展的优化。自2019年以来,国家层面是不断的大力度的部署,应更要注重产业的发展和优化,发展互联网经济的胸襟,培养星辰大海的世界格局,而不是局限于巨头利益或局部利益。在满足司法普遍原则的前提下,选择最有利于我国产业经济发展的理论路径,支撑机制构建与司法适用。对于互联网平台的规制,不是要一棒子打死,而是要优化升级,让中国互联网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可持续发展。(3)在司法层面,对于新型案例,应当谨慎处理,给中小企业留下发展空间。对于不合时宜的旧案件,适当考虑其适用的负面影响,是否会导致企业的倒下,业态的消失,商业模式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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