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吴立洋 北京报道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次发布的《意见》从明确科技伦理原则、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保障、强化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深入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和宣传等方面,对科技伦理治理工作提出了系统性要求。
多位专家学者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我国的科技伦理治理仍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应当坚持“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同步推进”,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的风险,推动科技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科技发展护航
我国对科技伦理问题的关切由来已久,早在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指出,要“加强科研伦理和学风建设”。
同年5月,科技部监督司党支部组织开展了科技伦理专题学习活动,主要内容即为“研究伦理学、人类基因编辑伦理学”。7月,《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会议指出: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目的就是加强统筹规范和指导协调,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要抓紧完善制度规范,健全治理机制,强化伦理监管,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审查规则,规范各类科学研究活动。
次年10月,科学技术部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已正式成立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
2021年7月,在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领导下,科技部研究起草并发布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于12月21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本次正式发布的《意见》指出,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工程师何波向21记者表示,《意见》从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两个角度明确界定了“科技伦理”的内涵,体现的是一种“软法之治”或者说是“柔性治理”的方式,也表明国家对于科技的治理思路正在从传统的“硬法治理”主导模式走向“软硬并重”模式。
具体而言,一方面,“科技伦理”从观念和道德层面上对人们开展科技活动提出了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同时又避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约束,为企业科技创新和业务探索留下了空间;另一方面,“科技伦理”的提出有效弥补了科技立法滞后性的缺陷,解决了科技活动中法律规范的“时间差”、“空白区”问题。
治理难点待解
“长久以来,在生物、医疗、社会学、人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都存在特别伦理规范的需求,部分领域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伦理规范体系,如医疗,还有一些领域的伦理规范仍然在发展之中,如人工智能。”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数字政府与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马颜昕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尤其是在一些进展迅速的科研领域,要遵守怎样的伦理底线、研究空间和研究界限的平衡、相关认定标准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确认。
本次发布的《意见》指出,当前我国科技创新快速发展,面临的科技伦理挑战日益增多,但科技伦理治理仍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已难以适应科技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完善科技伦理体系,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需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不断推动科技向善、造福人类,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何波认为,目前我国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是在部分科技活动中对个人权益的侵犯以及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尤其是以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广泛应用,企业在研究和发展的初期,更加注重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并没有把增进人类福祉、合理控制风险、坚持公平公正等科技伦理原则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从而导致诸多问题。
“科技活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应当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的风险,推动科技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何波说。
马颜昕则指出,以当前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等技术伦理问题治理为例,在当前的算法研究和应用中,对技术性正当程序、算法公正等大原则已经在逐步形成,也产生了一些具有共识的具体制度,但仍面临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不同个体之间希望通过技术实现的价值目标存在差异,而价值目标是很难被量化的,这就加大了形成共识的难度;另一方面,技术本身也在不断发展演进,价值目标和技术之间的冲突也在不断体现和变化。”
北京邮电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崔聪聪也认为,在计算机科学领域,算法的专业性、不透明性、难以解释性以及鲁棒性问题都会给伦理带来挑战,算法引发的挑战是一种典型的科技伦理问题:“在处理这一问题时,一方面需要规范编程者的行为,另一方面,也需要将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价值观融入计算机代码之中。完善整体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则需要逐步构建出完善的多方协同机制。”
坚持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同步
何波认为,对于科技创新领域,尤其是对新技术新业态的规范,应当坚持“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同步推进”。对于正处在发展中的新技术新业态,即使问题还未充分暴露,也需要及时进行“软法”规制,通过制定指南或行业自律规范等方式引导科技向善发展,规避、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对于实践中已经比较成熟做法和经验,也要及时通过立法上升为具有强制约束性的法律制度,推动实现良法善治。
而对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各方主体,一方面,要全面学习和准确理解《意见》的内容与精神,树立科学研究的底线意识和红线意识,制定《科技伦理管理实施细则》等内部规范,在开展相关工作过程中切实贯彻落实各项要求;另一方面,要结合自身业务开展和科技研究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合规风险自查,及时纠正与《意见》要求不符的做法。
本次发布的《意见》中,不仅从顶层设计角度,要求完善完善政府科技伦理管理体制,更提出要压实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发挥科技类社会团体的作用,各科技创新主体要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科技伦理日常管理,健全科技伦理治理社会组织体系。此外,还强调应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自觉践行科技伦理原则,坚守科技伦理底线。
马颜昕认为,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需要从硬法到软法,多个层次进行法律法规设计与建设:首先,对于一些规范性、强制性较高的要求,涉及到核心原则的规定应直接明确为强制法规范;其次,在科技研究与应用中所形成的一些具体标准和实践惯例,可以通过与其他具体法律制度的配合来适用,使之产生法律意义,在制度运转中赋予伦理规则以一定的间接法律强制力;最后,对于一些没有直接法律或制度支撑的伦理要求,也可以作为一种道德性的存在产生约束力。
崔聪聪则指出,科学研究活动具有其特殊性,需要通过人类的一般伦理去约束科技的发展导向,使其不伤害人类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不破坏自然环境,有序健康发展,最终造福于社会。
马颜昕进一步表示,无论是伦理审查还是伦理规范,其标准首先需要符合人类的一般性道德要求,不能脱离人的价值;其次,在技术层面和流程设计中要符合专业性判断,在技术细节和标准制定上要保证科学性和专业性;最后,要做好对科研人员的伦理教育和对大众的科普,尊重科学精神与专业判断,避免对伦理问题的情绪化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