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加强人格权保护 法院认定AI陪伴者侵权

2022年04月13日 21:11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巍

21世纪经济报道实习记者王巍 北京报道

今年是民法典施行的第二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评选出九起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旨在彰显人民法院人格权司法保护显著成果,指导全国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人格权法律制度,树立行为规则,明确裁判规则,以及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

上述案例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著名主持人起诉“AI陪伴者”侵犯人格权案是具有典型互联网特征的案件。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公司未经同意,使用原告姓名、肖像,设定涉及原告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系统功能,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因此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3万以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

AI陪伴者侵犯知名主持人人格权 运营方被判赔偿20万

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原告何某为我国知名主持人、导演、歌手和演员,其起诉称,被告上海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借助“粉丝经济”,以满足追星群体或粉丝与偶像对话的娱乐需求为创新点,通过角色调教、聊天记帐等主要经营模式,形成用户粘度后,通过各大电商平台导流以及内部会员付费升级等方式,实现平台获利及融资需求。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查明,被告运营某款智能手机记账软件,在该软件中,用户可以自行创设或添加“AI陪伴者”,设定“AI陪伴者”的名称、头像、与用户的关系、相互称谓等,并通过系统功能设置“AI陪伴者”与用户的互动内容,系统称之为“调教”。

法院同时查明,在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何某未同意的情况下,该软件中出现了以原告姓名、肖像为标识的“AI陪伴者”,同时,被告通过算法应用,将该角色开放给众多用户,允许用户上传大量原告的“表情包”,制作图文互动内容从而实现“调教”该“AI陪伴者”的功能。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同意使用原告姓名、肖像,设定涉及原告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系统功能,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的侵害。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8.3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人格权案去年增长19.2%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本案的判决中指出,首先,涉案软件的核心逻辑是通过创设虚拟的AI角色,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并且让用户可以与AI角色设置一定的虚拟身份关系,这是对原告整体形象和人格表征的利用,属于原告人格自由利益的范畴,肖像权、姓名权的人格利益无法完整涵盖案涉软件涉及的人格利益。

其次,案涉软件的功能使得AI角色可以与真实自然人高度关联,容易让用户产生一种与原告真实互动的情感体验。在此前提下,软件预设了用户可以选择与原告建立包括爸爸、妈妈、男朋友、女朋友、儿子、女儿等亲密关系的功能,可以允许用户任意设置与AI角色之间相互的称呼,将创作回复语料的功能称之为“调教”这一通常用于长对幼、主对下、人对物等不对等关系中的词语,在互动页面中还设置了诸如“爱你”“抱抱”等亲密对话标签,上述功能设置不仅属于原告自由决定其人格要素如何被使用的范畴,还涉及原告人格尊严被尊重的利益。被告未获原告许可以上述方式利用原告的人格要素,侵害原告人格自由利益及人格被尊重的利益,构成侵害原告一般人格权的行为。

根据最高院介绍,人格权是人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具体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人格权法律制度独立成编,彰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基本原则。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人格权纠纷案件192675件,同比增长19.2%,其中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纠纷同比均有增长,这反映出人民群众维护人权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强、人民法院人权司法保障的任务更加艰巨。

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随着互联网产业模式的进一步创新,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自然人人格要素被虚拟化呈现的应用日益增多。本案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同时对算法应用的评价标准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人工智能时代加强人格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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