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球公司群发律师函打响名誉保卫战,上千亿结构产品冠名“雪球”引起用户混淆和误认?

2022年05月18日 19:36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李域
雪球公司已向数十家用“雪球”命名旗下金融产品的机构递送了律师函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李域   深圳报道

新晋网红“雪球”产品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

5月17日,雪球公司发布声明称,市场上部分机构所发售的自动赎回型期权产品冠以“雪球结构”的名字,引起了部分用户和投资者的混淆和误认,涉嫌侵犯雪球公司的商标权益,损害雪球用户的利益。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雪球公司已经采取法律行动维护雪球权益和用户及投资者的利益,至5月13日起,雪球公司已向数十家用“雪球”命名旗下金融产品的机构递送了律师函。

律师函表示,希望相关机构立即停止在金融产品名称中使用“雪球”字样。逾期不采取更正措施,雪球公司将依法采取升级维权措施。

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委员会副主任、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商家泉指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安全极为重要,知识产权在金融领域应该得到维护,雪球公司的维权有可能成为金融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的标志性案例,其结果令人期待。

产品规模已超千亿

2021年“雪球”产品在市场上爆发式增长。

一方面,在资管新规要求下,保本保息理财产品退出历史舞台,“雪球”产品重回投资者视野,成为新的选择。在市场不大幅下跌情况下,雪球产品可以获得较高票息。

另一方面,雪球产品像滚雪球一样,只要不出现大坑,雪球就越滚越大的属性吸引众多合格投资人的关注和配置。

根据证券业协会和中证报价的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2月末,“雪球结构”存续规模约为1500亿元,主要集中在股票指数。其中,挂钩中证500指数的产品规模约为1100亿元。

雪球结构全称是“雪球型自动敲入敲出式券商收益凭证”,是场外期权模型的一种。2017年年末,中金公司创设了第一个“雪球”产品,成为国内首批“雪球”产品。

目前雪球结构产品多由券商设计,通过券商资管集合或者信托计划产品发行。

据普益标准收录的信托产品数据显示,发行开始日在2021年且名称中含有“雪球”的信托产品共计261只,发行机构涵盖光大信托、华润深国投、中海信托等18家信托公司,相较于2020年的35只出现大幅增长。

在普益标准收录的券商资管产品数据中,成立时间在2021年且简称中带有“雪球”的券商资管计划共计43只,发行机构涵盖安信证券、海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等8家证券公司,相较于2020年的24只也有大幅提升。

雪球公司采取法律行动 

公开资料显示,雪球公司自2010年开始使用"雪球"商标,2015年12月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7年9月21日获得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等。

2021年8月,雪球公司曾经发出声明,告知投资者这种"雪球结构"并非雪球旗下产品。雪球公司也没有许可第三方机构在金融产品和服务上使用"雪球"字样。

但是,随着今年市场的宽幅震荡,不少投资者在投资于这类产品时出现了大幅亏损,而因为名称当中含有“雪球”二字,部分投资者、机构人士误认为这种“雪球结构”为雪球旗下产品。

5月17日,雪球公司再次发布声明称,雪球公司从未发行过这些高风险的自动赎回型期权产品,也从未许可任何第三方在这类型产品上使用“雪球”商标。这些产品与雪球公司没有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关联。

雪球公司表示,部分机构在其发行的自动赎回型期权产品上冠以“雪球”字样,引起的诸多用户和投资者的混淆和误导,涉嫌侵犯雪球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雪球用户的利益。公司已经采取坚决的法律行动,维护商标专用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至5月13日起,雪球公司已向数十家用“雪球”命名旗下金融产品的机构递送了律师函。

雪球公司表示,任何未经授权发行以"雪球"命名的金融产品的行为,均属于涉嫌违反《商标法》的侵权行为,敦促相关各方谨慎处理,尽快更正名称中的不当用法,并澄清所造成的混淆后果。

或涉嫌侵害雪球公司商标权

雪球公司认为,以“雪球结构”称呼自动赎回型期权产品(也称为"障碍期权"),这种叫法并非该类型产品的原有名称或法定名称。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委员会副主任、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商家泉介绍,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在专用权方面,只有商标权人能够使用其注册商标来标示指定商品、服务的来源;在禁用权方面,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在指定产品和服务上突出、显著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用以指代自身产品或服务,否则就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害他人商标权益。

基于此,商家泉律师指出,雪球基于其注册商标,对“雪球”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非授权使用的行为涉嫌侵犯商标权。

商家泉称,当自动赎回型期权产品被称为“雪球结构”时,字面意思会具有较强的误导性,很可能使投资者产生较大的认知偏差,以为其收益能"越滚越大"。

事实上,监管部门始终高度关注此类产品,为了更好地管控风险,2021年8月,监管部门曾向相关机构发文,要求强化该类产品的风险管控,提醒机构持续强化风险意识,切实加强相关业务条线合规风控体系建设。

同时,商家泉指出,当金融产品的名称中使用“雪球”字样时,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雪球公司相同的商标,容易使得对雪球公司有信任的投资者误以为这些金融产品与雪球公司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引发购买行为。

商家泉表示,正因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安全极为重要,知识产权在金融领域才更应该得到维护。雪球公司的维权有可能成为金融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的标志性案例,其结果令人期待。

不过也有律师人士认为,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不同领域的重名不会产生混淆,也就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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