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牌档状告餐饮店商标侵权胜诉 “大牌档”还能用吗?

2022年09月23日 08:05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钟雨欣

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 钟雨欣 北京报道

“大牌档”把“大牌档”告了。

据合肥晚报,今年5月,商标“南京大牌档”的所有者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南京大惠公司”)将合肥两家餐饮店“合淝大牌档”、“巢州大牌档”告上法庭,理由是对方存在侵犯其商标权、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在两份判决书中判决南京大惠公司胜诉。在两起案件中,“大牌档”是否为通用名称引发讨论。

受访专家分析,“大牌档”是否为通用名称之所以成为公众关注焦点,一方面因为这是判定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另一方面是因为公众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强,开始关注包含通用名称的商标在注册与维权时的边界问题。

法院判定被告使用“大牌档”商标构成侵权

起诉书显示,南京大惠公司成立于1997年。“南京大牌档”为其主营的餐饮品牌,成立于1994年。原告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大牌档”、“大牌檔”、“南京大牌档”、“南京大牌檔”等商标,对所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原告认为,“巢州大牌档”“合淝大牌档”在其经营的餐馆门店的招牌、餐厅装潢、名片、宣传海报等多处大量使用了“大牌档”“大牌檔”等标识,同时在大众点评、美团、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等线上平台相关账号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对原告涉案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被告原巢湖市巢州大牌档饭店、安徽合淝大牌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餐饮门店及其运营的线上平台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同时要求各被告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200万元和300万元。

合肥中院于7月11日及8月31日作出判决,据(2022)皖01民初186号、(2022)皖01民初496号两份判决书,法院要求各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大牌档”字样,同时分别赔偿南京大惠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和3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认为,南京大惠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保护的第3008805号商标、第10887721号商标、第17276085号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宣传,获得一定显著性和影响力,具有商标的识别功能。

法院认为,各被告的经营范围与涉案商标核准的范围相同,且其在线下店面、线上平台使用的“大牌档”,被控侵权标识能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经比对,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近似易引起消费者关于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上述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侵害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被告将提起上诉

据了解,“巢州大牌档”原有三家门店,目前有两家店仍在经营,已经更名为“巢州府酒楼”和“溪味坊酒楼”。

(2022)皖01民初186号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巢州府酒楼、溪味坊酒楼、巢州大牌档三店实施了被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安徽溪味坊公司作为品牌的运营商,实际参与了巢州府酒楼、溪味坊酒楼、巢州大牌档商店的经营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其亦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判决书称,鉴于巢州府酒楼、溪味坊酒楼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对原企业名称进行了变更,故无需再承担变更企业名称的责任。 

另一份判决书显示,法院要求被告安徽合淝大牌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大牌档”字样,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大牌档”字样。

据北京青年报,原“巢州大牌档”及“合淝大牌档”经营者表示,已向合肥中院提交上诉材料。

争议焦点:“大牌档”是否为通用名称?

据了解,在全国范围内,名称中含“大牌档”字样的餐饮企业有400余家,包括“大牌档”的发源地粤语区。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汕头大牌档小吃部”“芜湖大牌档”“笑猫咪大牌档”等也曾被南京大惠公司起诉,被认定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

“大牌档”是否为通用名称?这个问题成为近期这两起案件的争议焦点。

被告认为,“大牌档”属于通用名称,在行业内被公众广泛使用,显然不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大牌档”起源于早期香港政府发给大牌档经营的牌照,它比当时发给一般小贩的大,并需悬挂在当眼地方,于是拥有这个大牌照的档,就被称为“大牌档”。

被告依据《简明香港方言词典》《广州话词典》《广州方言民俗图典》等,指出无论从字典书籍还是约定俗成上来讲,大牌档亦称大排档,指餐饮摊点。 

原告则举证称,《通用规范汉字字典》《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新华字典》等中国大陆出版的权威字典、词典中并没有“大牌档”词条说明,在港台等使用繁体字的地区,“大牌档”也不是权威词典收录的通用名称。

不过,在判决过程中,法院没有就“大牌档”是否为通用名称展开论证。

如何理解通用名称的内涵?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中心主任赵礼杰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是指法定的商品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赵礼杰表示,近年来,餐饮品牌中包含地名、原料、通用名称等描述性标志的维权案件不时发生,如“青花椒”“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等商标侵权案件,相关企业应当注意防控相关商标侵权风险。

赵礼杰认为,对于餐饮品牌而言,一方面,应当在品牌投入使用前进行商标侵权风险排查,避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另一方面,应当重视对自身品牌的商标注册与保护,提前做好商标布局。此外,还应当关注自身商业经营中用到的通用名称等描述性标志,提前对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等做好预判,合法合规地使用真正意义上的通用名称,避免踏入商标权的边界。如果发现自己希望使用的某些通用名称已经被其他方注册成商标,也可以发起商标撤销程序。

“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当把握好通用名称相关商标注册的防线,避免通用名称相关商标申请被核准注册。此外,加强对市场主体商标注册和维权的引导,提倡注册有德、维权有度,不抢注通用名称等标志侵害社会公共资源,也不滥用手中商标权过度维权。”赵礼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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