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基于个人债务,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并执行?

2024年04月06日 11:32   李岩律师

武某某与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2022)鲁0891民初722号;

(2022)鲁0891执1367号


01|基本案情

武某某与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宁开发区法院)作出(2022)鲁089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某某支付劳务费8500元,双方均未上诉,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济宁开发区法院调查,高某某名下不仅无可供执行财产,其还不断规避执行,案件陷入僵局。后法院决定查询被执行人高某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高某某配偶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十七万余元。法院遂冻结张某某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并及时通知了张某某。

张某某到济宁开发区法院拟提交异议申请,陈述该账户存款十七万余元系其与高某某共同经营收入,并非高某某个人所有。经执行法官释法析理,张某某对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高某某所负金钱给付义务,故可视为已进行财产分割,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

法院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2022)鲁0891执1367号执行裁定:济宁开发区法院作出的(2022)鲁089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对于武某某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0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03|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可知,当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名下的财产不足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法院可以对其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但需要及时通知共有配偶。本案中,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高某某,在不能直接追加其配偶张某某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若被执行人配偶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涉案财产系其个人财产的,即使财产在配偶个人名下,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被执行人的份额,进而被法院强制执行。

      ②对于银行存款、公司股权等这类易于分割的夫妻共有财产,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先进行实物分割再执行,而对于房屋、车辆这类不动产或者特殊的动产,法院一般先会进行拍卖,再将拍卖所得款中属于被执行人的部分交以执行。但无论何种分割,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处置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仅限被执行人所享有的份额,不得损害共有配偶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要将被执行人配偶的基本信息提供给执行法官,通常情况下,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执行财产,但是其配偶名下的财产有可能是夫妻共有财产,为执行僵局提供了财产线索。

     ④在执行笔录里,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应当确认该执行标的中,被执行人所占的财产份额,以保证申请执行人执行的份额不能超出被执行人的个人份额,从而保证三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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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岩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在公司、金融、房产(含小产权房)、婚姻家事及传承方面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可长期接受企业、社会团体及相关单位的讲课邀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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