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没搬房屋就被强拆了该怎么赔?

2023年08月18日 15:24   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
在征收过程中房屋被强拆该怎样赔偿?中征律师用一文为您解答疑问。

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采取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介绍

苏某名下的房屋在土地征收范围内。征地单位分别制作了《某市国家建设用地征迁费用补偿表》、《某市征迁住房货币化安置(产权调换)备案表》,对苏某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予以登记补偿。后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未经苏某转移屋内财产的情况下将苏某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苏某房屋内物品损失共计10万元,主要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5万元;实木雕花床5万元。



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自愿交出了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其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亦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对其房屋组织实施拆除,行为违法。


关于被拆房屋内物品损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若政府组织拆除原告的房屋时,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原告签字确认,致使原告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故该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应由政府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屋内物品5万元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均系日常生活必需品,符合一般家庭实际情况,且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物品不存在,故对原告主张的屋内物品种类、数量及价值应予认定。原告主张实木雕花床价值为5万元,已超出市场正常价格范围,其又不能确定该床的材质、形成时间、与普通实木雕花床有何不同等,法院不予支持。但出于最大限度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考虑,结合目前普通实木雕花床的市场价格,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综合酌定该实木雕花床价值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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