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案丨 实务一线专家呼吁完善申诉再审机制 以利于涉企冤错案件防范纠正

2023年09月08日 16:02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李玉敏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李玉敏 北京报道

今年7月,最高规格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出台,其中在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部分强调,“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高层也正是意识到一些涉企案件造成的恶劣影响,才密集出台重磅的文件,鼓励民营经济的发展,对冤错案件进行常态化纠正。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刑辩十人”论坛在京召开,来自刑辩一线的14名律师和专家学者、公检法的专家就“涉企冤错案件防范纠正及申诉再审机制”进行了专题讨论,就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机制,健全冤错案件防范和纠正机制进行交流探讨。

涉企冤错案件损害企业家信心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珺认为,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企业健康发展所需,也是国家和地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更成为了新时代法治建设中的重要课题。尤其对涉企冤错案件的防范与纠正问题,事关树立企业家经营信心、市场经济维稳发展,与法律权威、人权保障、司法公信、社会公平等皆紧密相连。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指出,实践中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屡有出现,主要是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违反法律规定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非涉案财产,对“涉案财物”一封到底,不作审查等。为此,他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从制度层面着手堵住漏洞,可考虑进一步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涉案财物采取查扣冻及处置的监督权,减少财政返还制度对正常办案的影响。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表示,切实防范和纠正涉企冤错案件,首先要找到导致案件冤错的成因,然后才能对症下药。在王兆峰看来,刑事诉讼法落实不到位,诸如监视居住被滥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异化、三长会、提前介入以及内部请示制度屡禁不绝等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形依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刑诉法空转和失灵。

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认为,健全涉企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需要把法律规定的每个程序和每个动作做到位。比如,公检法应当发挥应有的制约作用。办案机关的绩效考核制度应当发挥作用,从管辖上防止冤错案件的启动,加强对人和物的强制措施使用监管,发挥审判的纠错功能 ,特别要注意二审功能虚化的问题。

大量的“挂案”也会影响企业的信心。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家表示,对于长期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案件是检察机关监督的重点。也是一个难点。这主要表现之一就是"疑罪挂案"。有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条件,公安机关又不能撤案,这种情况造成的挂案对涉案企业的生产经营往往带来十分不利的负面影响。对于长期“疑罪挂案”,如果客观上确实难以再获取指控犯罪的证据,将来可否考虑移送检察院不起诉,刑诉法中对此还没有规定。

他还强调,特别要注意到底是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事实不能查清还是因为主观原因造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防止办案人员因为徇私枉法、徇私舞弊情况造成人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清理挂案和监督过程当中,真正做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企业家健康成长有机统一。

监督制约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建议,要依法审查民营企业经济纠纷的具体性质,严格来界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把不符合刑事犯罪构成要件或不属于行政法律规范管辖的一般民事纠纷和行政违法刑事犯罪区分出来。实务中民营企业在刑事案件中一旦遭遇到查封查扣冻结,尤其是被扩大化超范围查扣冻,往往就会对企业带来不可逆的打击,超范围查扣冻已经成为司法界争议较大的顽疾。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唯宁提出,实践中冤错案件往往因为制度落实的困难,律师需要通过全方位精细化辩护,减少甚至避免冤错案件的出现。这要求律师将辩护工作前置、加大精细化办理案件办理的颗粒度、在全流程中都要加强与办案机关的沟通与互动,从而最大程度地证明指控中的不实内容,为企业争取到更为公正合理的认定。

紫华律师事务所张百成律师在分享中表示,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存在对企业主体资格审查等方面执行不到位,甚至违规的情况。对企业主体审查不严,在对该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现状不了解或了解不透的情况下,极大的增加了该项目未来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应加强主体资格审查、科学明确制定扶持范围的监管工作,从源头上极大减少企业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从而降低由此带来的刑事风险,避免涉企冤错案件的发生。

公安部有关专家从多个方面介绍了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所采取的举措。

在健全执法制度方面,公安部联合最高检进一步细化经济犯罪刑事立案标准,会同两高出台排除非法证据、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等意见,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规范涉案财物查扣冻等方面出台多部执法指引,规范引导民警执法行为。今年8月,公安部发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26条措施,其中特别提出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推进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方面,深化受立案和刑事案件“两统一”改革,有效防止违法立案、违规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提升涉企等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建设涉案财物专门管理场所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案件办理和财物管理分离机制,规范管理涉案财物;大力整治执法问题,健全完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此外,该专家还表示,改革创新执法方式方法来提升执法管理效能。深化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建成应用3055个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强化对办案活动的全程同步监督管理;全面推行网上办案,执法办案更加透明高效、执法监督更加精准高效;建立健全执法全流程记录制度,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专家表示,关于立案监督问题。重点是解决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问题,加强源头防范。他提到未来对刑诉法修改中就该问题,可以共同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促进该制度的完善。

关于涉案企业财物监督问题。针对办案机关违法对涉案财物查扣冻的,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先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然后再向检察院申诉,主要是考虑到案件在侦查阶段,很难确定财物哪些涉案、哪些不涉案,可能会随着侦查范围的扩大,涉案财物范围也随之扩大,当然这条规定在施行过程并没有执行好,原因到底是因为立法不完善,还是执行中的问题,这个需要继续研究。

针对涉企冤错案件纠正,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嘉宾着重谈了四点认识:第一,要深刻认识到涉企冤错案件纠正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第二,涉企冤错案件纠正需要各部门统一认识,相互支持,互相配合,切实尽职履责;第三,有关部门特别是人民法院,要敢于担当,切实坚决纠正各种涉企冤错案件,以提振企业家信心,振奋企业家精神。部分错的部分纠,全部错的全部纠;第四,涉企冤错案件纠错过程中要有效发挥律师的作用,畅通涉企冤错案件的发现渠道,真正做到及时发展,有效纠正。

解决刑事案件申诉难的问题

对于已经发生的涉企冤案件,向法院申诉和请求检察院抗诉无疑是可行的救济途径。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赵春雨认为,打击冤假错案一直都是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涉企案件的申诉和再审是纠正错误、改变局面、强化意识的有效手段,对拯救民营企业家,保护民营企业,促进民企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结合自身办案实践就涉企刑事申诉案件的特点进行了分享。她指出涉企产权刑事申诉往往与时代背景、当时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法律适用存在模糊地带,案外因素干扰较多,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给申诉带来极大阻力。

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认为刑事申诉的定位与启动在立法上仍有改进空间。他建议,应明确刑事申诉制度的定位和再审的启动标准,积极发挥检察监督在涉民企再审案件中的作用。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建议,在涉企刑案申诉中加大提级管辖、异地管辖等举措,比如存在“主客场”问题案件的再审由企业所在地法院管辖等等。此外,将来有条件时可考虑设立专门的再审法院。针对冤错案件原承办人终身追责对申诉带来的障碍,朱勇辉建议在追责中严格把关,区分情况,除非确凿的徇私枉法,对其他非人为故意原因造成的错案,只纠错,不追责。

对于国家赔偿对再审改判形成的压力,朱勇辉律师提议可参照交通事故交强险的做法,设立“司法赔偿强制险”制度,从法院收取的民事案件诉讼费里拿出一部分资金强制投保,解决出现冤错案件时国家赔偿的资金来源问题。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认为,刑事案件申诉难问题由来已久,核心问题是启动再审程序难、再审改判难。为此,许兰亭律师提出五点建议:第一,扩大涉企申诉刑事案件异地审查的适用范围。第二,扩大对涉企申诉刑事案件进行公开、透明、实质听证的适用范围。第三,畅通律师与司法人员实质沟通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涉企申诉刑事案件审查中的作用。第四,完善民营企业控告申诉案件程序保障机制。第五,树立司法公正性优先于裁判确定性的理念。

对于涉企冤错案件的申诉、再审,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建议,一是在各级法院设立涉企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小组,相关司法机关、工商联等部门共同参与;二是对涉企申诉案件原则上施行异地复查,再审亦指定异地法院管辖或者由上级法院提级再审,避免地方干预;三是改革涉企案件申诉审查方式,实行听证式、诉讼化改造,充分听取申诉企业及企业家的意见,避免空转现象;四是推行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并纳入刑事法律援助范围。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认为,应充分考虑涉企冤错案件形成的特点及难点,通过拨乱反正的方法,降低再审启动门槛。对于“确有错误”的涉企案件优先启动再审,赵运恒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一是涉案企业仍在经营中的;二是原审将单位犯罪作为个人犯罪错误指控的;三是案外人对于涉案财产处理提出异议的;四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民事案件早已审理终结,法院未作为刑案移送,却又被公安司法机关当作刑事案件判决有罪的;五是因政府主导或政府存在重大责任造成的,如非法占地纠纷等。

而北京市检察院原资深检察官、曾从事申诉工作近10年的田志鹏同志则有不同的看法。在他看来,申诉案件数量很大,可以分为三类,完全正确的、有瑕疵的和错误案件,实际上大多数都是正确的案件,冤错案是极少数的,对错案肯定是坚持有错必纠。

这位来自北京市检察院的专家认为,“冤错案件是有区别的,冤案未必是错案,错案肯定是冤案。冤是个人的感受,只要是老百姓觉得不符合我们的认知、不符合常情常理都感觉冤,有的时候这些案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多种原因就造成了冤错案件是不可能杜绝的,但是我们争取在法律人的共同努力下减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雷教授作总结发言。程雷教授结合自己在最高检和最高法做研究学者的经历,就涉企冤错案件的治理方式提出两点意见。一是针对涉企冤错案件的常态化治理问题,分析了当前涉企申诉案件启动难的原因在于标准不明确、规律不可循,案外因素对涉企申诉案件的启动具有重要影响,认为短期内运动化治理方式有其必要性,但最终应走向常态化治理和法制化治理方式。二是对涉企案件的再审机制建设要紧密关联经济犯罪案件的特殊性。程雷教授认为,结合涉企案件中对财产与自由的保护同等重要、行政犯居多、具有刑民交叉共性的三个特点,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将仅以人为中心的理念,上升到人身与财产并重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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