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09月25日 21:35   海口日报
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将累进收费。

9月22日,海南省举行《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办法》明确,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最高在原标准基础上加3倍征收;对限额内的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办法》共31条,自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上,省水务厅党组书记钟鸣明介绍,《办法》以《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确立的主要制度为基本框架,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聚焦完善许可权限、减少用水户申请成本,强化征费管理等焦点问题,充分总结和借鉴海南省和其他省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管理经验与做法,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制度设计。

《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通过抽、拦、引、蓄等方式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针对取水许可审批事项,《办法》进一步简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方式,明确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与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压缩了取水许可审查时限。规定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比国家规定的法定审批时限减少10个工作日。对于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的,审批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审查意见。

省水务厅政策法规与监督处处长陈永阳表示,地热(水)、矿泉水属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产,如若开发、经营,必须先符合《海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按照公开竞争方式依法取得采矿权,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办理取水许可证。

《办法》明确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规定相应的级差和倍率。其中,取水量超计划或者超定额不足20%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20%以上、不足40%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超计划或者超定额40%以上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3倍征收。此外,对限额内的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办法》创新实施信用信息监管,细化规定了擅自拆除、更换、损毁计量设施、擅自取水和未按照批准的条件取水的责任,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凸显本省特色。

(来源:海口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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