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屋大多是因为历史原因造成的,在征地拆迁中,将无证房认定为违建而强拆是很常见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相关部门因强拆行为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一切赔偿。
案情简介
张先生1946年生,其1979年与家人到其妻的老家沈阳购买无房产产籍平房一间用于居住,2005年,案涉地块涉及征收。随后当地政府部门将张先生案涉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认为其不符合现行的城市规划法规定,至房屋被拆除之日未补全审批手续,故向张先生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之后依据该限拆决定,将张先生房屋强制拆除。在张先生寻求补偿时,政府部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为由不予补偿。
法律分析
《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首先,无证房屋被确定为违法建筑不要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房屋在国务院1984年1月5日发布《城市规划条例》及199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前建成,即使没有相关审批手续,也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因此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手段将政府部门制作的《强制拆除决定书》等予以撤销。这样政府部门强制拆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就没有了依据。
然后,可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政府部门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请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取得国家行政赔偿的前提是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其后果与违法行政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对财产权侵害的赔偿范围限于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直接损失。因政府部门无依据拆除房屋所有人房屋,其行为违法且房屋所有人应得到的拆迁补偿属于直接损失,因此政府部门应承担违法拆除房屋的赔偿责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关于赔偿标准,因该赔偿争议是政府部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引发的,所以法院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遵循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的原则。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判决会参照在拆迁补偿时有照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综合考虑房价上涨、房屋拆除后被拆迁人一直未能取得赔偿等因素,对补偿标准进行适当幅度的上浮,考虑到避免已经得到补偿的被拆迁户感到不公平,通常情况下会酌情上浮20%-30%。
有的地方法院判决时可能不会采用补偿标准上浮,只是以通过判决政府部门支付应支付补偿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的方式来维护被拆迁人利益。且对于房屋价值评估的节点,估价报告可以体现房屋的市场价值,大多数情况下会参照房屋被拆除时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在没有房地产评估报告时,也可能引用同一地区其他房屋估价时点与涉案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相近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也有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中以一审判决作出时被拆迁房屋安置地段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予以确定赔偿数额的做法。
总之,中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房屋被违法强拆之后,千万不要轻易地接受征收方想以“补偿”方式解决问题的条件,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被侵害。房屋被强拆后,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他们的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防止他们逃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