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约定给配偶,是否可撤销?

2023年11月16日 09:48   李岩律师

在实践中,婚内财产约定协议被广泛地应用,是不是结婚后签订的协议都能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来调整呢?一方的个人房产在结婚后,通过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全部给另一方,没过户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已经过户的,能否追回所有权?让我们看看下面的案例:

01╱ 司法案例 ╱

贺某(男方)与刘某(女方)于2000年登记结婚,2014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同年12月12日复婚。2015年2月3日,双方再次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后,贺某购买了101号房屋,登记在贺某名下。2015年8月6日,贺某与刘某再次复婚。后贺某与刘某前往当地国土资源局,签署《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约定书》,约定:101号房屋是贺某的个人财产 ,现因个人原因,申请将该房屋由贺某转移至刘某名下,转移后为刘某个人所有。”同日,贺某将101号房屋过户至刘某名下。后贺某提起赠与合同纠纷,请求撤销101号房归刘某个人所有的约定。

02╱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约定书》的性质属于赠与协议还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贺某能否主张撤销?

法院认为:夫妻间关于财产的约定形式包括三种,即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其中“各自所有”按照文义解释应理解为本属于己方所有的财产仍归己方,不包括本属于己方所有的财产通过约定全部归属于对方的情形,因为后者的情形可以通过赠与的法律关系予以规范。因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与赠与协议在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上存在一定区别,故涉案协议的基础法律关系定性应为本案的先决问题。

贺某将婚前个人全资购买的房产过户给刘某个人所有,而未约定夫妻共同所有或夫妻部分共同所有,应认定为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贺某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刘某,由刘某个人完整地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益。故涉案《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约定书》应认定为赠与协议,而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03╱ 律师观点 ╱

既然是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未过户的房产,赠与人可以不履行协议的约定,此时,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赠与人。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虽然本案101号房屋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即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但法院已查明刘某出轨的事实,其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是对配偶贺某基于合法婚姻关系具有的身份权和基于婚姻情感伦理具有的人格权的侵害,属于《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的可撤销的情形,因此贺某可以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撤销权。

04╱ 总结╱

综上,夫妻一方将自己婚前财产在婚后约定给配偶的行为,受赠方属于无偿取得该财产的纯获利益者,符合赠与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因此该约定属于赠与协议而非夫妻之间财产约定,在房产登记转移前,房产所有权属于赠与方。房产登记转移完成后,若符合可撤销的情形,赠与人可以申请撤销。

李岩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在公司、金融、房产(含小产权房)、婚姻家事及传承方面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可长期接受企业、社会团体及相关单位的讲课邀约。

联系电话:13530137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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