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永维:企业主容易触犯骗取贷款等犯罪 建议秉持“慎刑”法治精神

2024年04月24日 20:44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李玉敏,郭聪聪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李玉敏 实习生 郭聪聪 北京报道

“中小企业的两个主要融资渠道,一个是通过民间借贷实现直接融资,一个是通过银行贷款实现间接融资,这两个融资渠道均已成为中小企业及企业家构成犯罪的重灾区”。4月20日,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犯罪学会金融犯罪防控专业委员会主办的“金融犯罪辩护高端研讨暨金融犯罪年度报告发布会”上,国家法官学院原院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庭长、中国中小企业协会黄永维这样道出了中小企业在融资中面临的刑事风险。

黄永维认为,我国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上,在充分保护、有力支持民营经济良性发展上的态度是明确的,也是一以贯之的。然而,各种歧视性的待遇仍然存在。比如说在投融资等领域,中小企业仍然面临不少的实际困难,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民营企业家容易触犯的罪名也不少和融资有关。

比如,金融犯罪中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是中小企业及企业家融资过程中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今年“两会”上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2023年全国各级检察院起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1.8万人,占金融领域全部犯罪的三分之二,不少是中小企业主。另外两个罪名也与中小企业融资行为相关,那就是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近两年某些省份中骗取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两类刑事案件激增,也反映出中小企业通过银行贷款间接融资的刑事风险。

黄永维认为,中小企业的企业家容易因融资而获罪的原因大致有三个方面:

第一,融资渠道窄。由于长期以来的政策与资源习惯性的倾斜,使得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经营范围、融资等方面,较之国有企业和大型民企存在较大差距,中小企业在直接融资过程中,无法得到专业投资人士或机构的信任和青睐,“融资难”是个普遍问题,企业发展受到很大限制。无奈之下,只能选择民间借贷等较为原始的融资方式,而为了获取继续生存的资本,中小企业经营者在融资过程中,也往往游走于合法合规与违法犯罪的边缘,稍不留意就会踏入犯罪陷阱。

第二,融资壁垒高。尽管从中央到地方一再推行发展普惠金融,但与此同时,为了维护金融领域安全稳定,国家又对金融实行强有力的监管政策,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避险避责,往往在信贷业务中设置严格的担保要求,有的中小企业经营者在相关条件不具备时,为了顺利获得银行授信铤而走险,比如贷款资料造假等,而某些银行以及工作人员为了完成信贷绩效,不仅没有严格审查把关,有时还会放任默许甚至加以主动指导,这就为触发犯罪埋下了隐患。

第三,司法处置单一。受国际国内大的经济环境变化,以及自身生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持续经营能力不足等各种不利因素影响,近几年中小企业融资后的违约行为持续高发。然而,司法政策及实践中对于此类民刑边界不甚分明的行为,往往不过多考虑其蕴含的民商事逻辑,或者不太关注企业持续发展等深层次问题,而是直接套用非法集资、骗取贷款的相关罪名,一关了之、一判了之。中小企业融资面临的两难问题,由此触及的刑法问题,已经成为悬在经营者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黄永维认为,破题融资难,单方力量难以实现,政府机关、中小企业、司法机关应通力合作,共同破题。

政府机关以政策外力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实现对融资领域犯罪高现象的源头治理,融资渠道问题解决了,中小企业才不会冒着犯罪的风险,去寻求不正当的融资渠道。

中小企业挖掘经营潜力,规范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融资管理机制,同时时刻关注国家政策导向,充分利用优惠政策,积极争取更多的融资渠道。

司法机关应将“两个毫不动摇”落实到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关乎企业生死存亡,关乎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要以更大的决心和信心加大平反冤假错案的力度。

黄永维认为,司法实践应秉持“慎刑”的法治精神,能够适用民法调整的决不适用刑法管辖,对于能通过民商事诉讼就能解决的矛盾纠纷,绝对不动用刑事手段。在一些新业态萌生、一些市场行为一时看不准的情况下,公权力贸然出手不如冷静等观。总之,尽可能将刑罚的触角退得远一些、将刑事的法网编织得宽松一些。除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依法予以惩处外,对于轻微的经济犯罪,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充分落实并进一步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包括合规不起诉、合规免刑等制度,以挽救更多的中小企业及其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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