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民、刑交叉下的金融犯罪  准确定罪量刑是关键

2024年04月25日 16:06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李玉敏,郭聪聪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李玉敏 实习生 郭聪聪 北京报道

金融证券类刑事犯罪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在认定罪与非罪时,绕不开对案件中商事行为性质以及证券行为合规性的判断。在行、民、刑交叉的案情下,如何适用法律是在金融犯罪领域的难点。

近日,第十六届“刑辩十人”论坛在京举行。来自北京各大律师事务所的九位刑辩大咖,就“金融证券类犯罪辩护难点及路径”,对房地产金融关联犯罪、基金公司犯罪、集资类犯罪、洗钱犯罪、合同诈骗犯罪等热点商事犯罪展开了深入讨论。

多名律师都认为,应坚持刑法的谦抑性,严格依照犯罪构成要件定罪量刑。在具体犯罪认定时,应以刑法法规与相关司法解释一同评价不法行为。

新型犯罪带来的定罪量刑挑战

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根据房地产开发的融资、开发、销售三个不同的阶段,总结了房地产企业在不同阶段可能面临的金融犯罪:在融资阶段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在开发与合作阶段可能涉及高利转贷罪;在销售阶段可能涉及骗取贷款罪。

针对涉房地产型金融关联犯罪的辩护,刘卫东律师提出以下要点:要重点审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有构成单位犯罪从而减轻责任的可能性;审查犯罪数额是否准确;考虑积极退赔并适用企业合规制度,为企业争取不起诉的可能。

北京市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表示,2017年以来,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陡然升高,之后几年一直是维持在高位的态势。这类案件存在受害人多、金额大,影响广的特点。

在办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王兆峰建议要紧紧围绕判断非法集资行为是否满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几个特征,关注管理人是否登记、基金募集后是否备案,是用募集资金返利还是用利润分红,增信、溢价回购、对赌的主体是谁,公开的范围及内容是否违法,共同犯罪中不同层级人员责任分担,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时间等问题展开辩护。

近年来,非法集资类案件一直处于高位。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宇鹏作了题为《非法集资案件罪名分离的路径》的发言。他指出,最近几年,非法集资案件的审理,开始呈现出一种形式化、套路化的趋势。审判机关在对下级员工,或者下属单位员工的审理上,通常会认为他们参与了集资行为,就认定和集资的组织者或者涉案单位的负责人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辩护上,对于下级员工或下属单位员工,可以从层级、职责分工、获利模式、知情程度四个方向,实现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分离。甚至可以更进一步,尝试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寻求下级员工和下属单位员工的出罪路径。

因对赌协议引发财务造假进而指控合同诈骗的案件越发凸显,也容易引起关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指出,这类案件做出有罪认定往往三个特点:一是行为人无实际履约能力;二是欺骗手段呈现系统性、综合性;三是被害方已经支付出远高出真正估值的数额,遭受巨额损失。

为此,程晓璐律师建议,要甄别造假行为是否构成对交易重要事项和基础性信息的根本性欺诈。其次,高度重视对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等关键证据的审查和质证。再次,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要审查所谓“虚增”收入的原因究竟是行为人在影响估值的重要事项上故意实施欺骗隐瞒行为,还是基于专业认识判断分歧或其他客观原因;最后,检验被害方有无遭受超出实际估值金额的损失,如果没有超出,被告人应积极主张出罪并寻求民事救济路径。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关注“自洗钱”犯罪辩护相关问题。在他看来,目前洗钱罪类案件存在入罪数额门槛不明、相关司法解释效力不清、何为“情节严重”存在争议、各地判罚尺度不一等问题。

因此,朱勇辉律师提出,嫌疑人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对赃款的使用、处置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应紧扣洗钱犯罪实质,不应仅做表面认定,对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目的、对侦查工作不形成障碍效果的赃款处分行为,不应认定为洗钱犯罪。他建议严格把握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和证据标准,否则洗钱罪尤其是洗钱罪的帮助犯将来有可能像“帮信罪”一样大量泛滥,相关问题值得学界和实务界高度重视。

行、民、刑交叉之下的金融辩护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就“办理证券案件行、民、刑交叉的几个问题”发表了观点。随着新“国九条”的颁布,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越来越成为迫切的要求,从严监管的信号持续释放,证券类案件往往自证监会或者各地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开始。比如证监会认定某家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或涉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监管会根据调查的情况出具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旦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续可能引发受损投资者(股民们)的商事索赔甚至被移送公安经侦追究证券犯罪的刑事责任。

毛洪涛律师表示,从法律救济的角度,对于证券案件而言,律师团队介入得越早,可以做的工作也就越多,比如代理当事人参与行政处罚的听证、行政复议等;并介绍其团队办理的一起成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

随着金融反腐的深入,银行系统发放贷款涉嫌触犯罪被追究的案件越来越多。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认为,这些案件与单纯的个人犯罪和群体性犯罪案件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是这类案件具有罪名多、环节多、人员多的特点,不仅涉及违法发放贷款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等金融犯罪,也常和贿赂犯罪交织在一起,还会引发中介机构提供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多种犯罪;二是这类案件涉及的环节和人员,不仅有银行系统多个环节的人员,也涉及借款人以及中介机构的人员;三是这类案件的形成往往存在第三方因素介入的情况。

杨矿生律师进一步认为,在此类案件中,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尽管法律对什么是违反国家规定做了明确说明,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是会发生分歧,很多办案机关把违反规章和内部规定也都视同为违反国家规定,无疑这也是律师要关注的辩护重点。

杨矿生律师也谈到,对政策性因素介入引发的案件,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考虑。对上级领导介入引发的案件,如果银行放贷人员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就不能以此作为出罪的抗辩理由,如果银行放贷人员提出了明确反对意见,就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认为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金融领域是高发罪名,在实践中有几个关键问题。从广义上来理解利用职务便利。通俗地说,只要是“掺和”了整个行为中的某一环节,就可以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只要行为人之间符合权钱交易这一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亲属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也可以构成贿赂关系。借款利息能否认定为受贿款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借款人是否有资金需要,借款行为和职务便利是否有关。

在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看来,高频交易、量化交易和虚拟货币等技术手段,使得金融犯罪手法更为复杂、隐蔽。金融犯罪领域随着科技的融入扩展至三维空间,形成了降维打击的态势。刑辩律师当前面临着源于科技、金融与刑事三大领域深度融合与交织的挑战。

钱列阳律师强调,刑事辩护律师在面对这些挑战时,必须提升金融专业素养,并且深入理解科技背后的逻辑。钱列阳律师呼吁法律界加强科技眼光以应对金融犯罪科技化的挑战,以便更好地识别、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贡献力量。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