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被处罚,律师提示受损股民尽快加入维权

2024年06月13日 16:47   股市广播

2023年12月5日,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公告表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称:2023年12月1日,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张律师(微信:tz315-wh)初步判断自2022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4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4月24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经查明,国城矿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国城矿业《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2月,国城矿业下属孙公司天津国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瑞)分别与上海贸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乐勒)签订《锌锭购销合同》进行点价交易。上海贸远及上海乐勒对天津国瑞的点价指令实行严格套期保值,并在其期货账户上进行相应操作。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交易成功后天津国瑞根据点价记录表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交易结果,制作价格确认单,完成点价交易。

天津国瑞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的点价交易和货权转移分别独立进行,货权转移通过仓单实现,不发生锌锭实物流转。每个交易周期天津国瑞与对方按照点价交易价格确认单的单价,以及加权平均升贴水汇总结算。天津国瑞执行《锌锭购销合同》产生的全部风险和收益均来自其点价交易指令对应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天津国瑞与受同一方控制的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分别签订购销合同,本质上是通过获取购销双边交易点价权,以获得对应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的损益。国城矿业对上述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

国城矿业对天津国瑞上述业务错误适用会计准则,导致其在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222.98万元,占披露金额44985.24万元的22.73%;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8268.50万元,占披露金额103590.86万元的17.64%;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1056.62万元,占披露金额146841.95万元的21.15%。

目前,国城矿业的索赔正在征集中,受损股民可联系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微信:tz315-wh),咨询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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