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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明与丽丽的爱情
明明高大帅气,丽丽漂亮有个性。两人经朋友介绍后相识,互生好感,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谈婚论嫁。丽丽陪明明回家见准公婆,准公婆给了丽丽1000元红包。之后,两人共同生活,明明陆续给丽丽银行卡转了20万元。丽丽怀孕后,两人因生活矛盾和性格问题时常争吵,最终决定分手,两人在一起生活时间8个月。现明明要求丽丽返还彩礼共计281000元,丽丽不同意,明明诉至法院。
二、281000元是彩礼吗
明明认为其父母给丽丽的见面红包1000元、银行卡转的20万元以及交往期间为丽丽购买家具用品、化妆品、包包、充值话费等共计8万元都属于彩礼,现两人未能结婚,彩礼281000元应当全额返还。丽丽认为见面红包1000元和交往期间的支出8万元均不属于彩礼,且20万元的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不应再返还,双方各执一词。
律师说法
在讨论彩礼范围时,应当先明确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和彩礼的区别。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目的是为增进双方感情,是表达爱意的无条件的赠与,例如《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均不属于彩礼。而准公婆在节假日或见面时赠与的红包,一般会被认定为长辈对晚辈的关爱,也不属于彩礼的范围。
彩礼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彩礼的最终目的就是希望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在认定争议款项是否为彩礼时,应当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进行判断。
三、彩礼返还比例争议
明明认为两人感情基础较薄弱,且共同生活的时间仅有8个多月,现在未能缔结婚姻关系,上诉彩礼理应全额返还。而丽丽并不认同,认为自己为这段感情付出许多,其在同居期间曾怀孕流产,部分款项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支出,明明无权再要求返还彩礼。
律师说法
确定彩礼的金额后,返还的比例也需要分析。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彩礼返还的比例:
(一)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将彩礼实际使用情况作为彩礼返还的考量因素,关键在于查明彩礼是双方共同消耗,还是一方单独使用。如果彩礼已用于双方日常生活支出、购置共同财产或者办婚礼宴席等,在返还时会扣除该部分费用。
(二)彩礼实际数额:彩礼数额作为彩礼返还考量因素之一,主要源于“高价”彩礼的出现,但各地经济水平及风俗习惯不同,法院通常会通过审查当给付彩礼方的经济收入、当地消费水平以及给付彩礼是否造成给付人经济困难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三)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考量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因素。给付彩礼的最终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但实践中往往存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的情形,即使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能完全成就,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较长,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也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从而酌情返还或不予返还彩礼。
(四)生育情况:生育或终止妊娠对女性的身心健康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从保护妇女的角度出发,此种情形下彩礼返还的比例会相应减少,且部分法院支持女方在彩礼返还中扣除因怀孕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对于彩礼返还可再减少5%至20%。
(五)双方的过错:我国明文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此种情形下彩礼一般全额返还。若给付彩礼一方负有明显过错(如赌博、暴力、出轨等行为)致使婚约解除,即给付方为婚约缔结关系过错方,彩礼返还的比例会相应减少。
(六)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给付彩礼前后对比,若给付人因此造成其财产减损,对其生活具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因给付彩礼造成给付人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彩礼应当进行返还。
四、律师总结
彩礼以缔结婚姻并共同生活为目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或未完全实现时,给付彩礼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但实践中缔结婚姻关系较为复杂,往往存在未办理登记或未共同生活等情形,对于返还彩礼比例,我国现尚未有统一明确的比例标准,而各当事人情况及当地风俗习惯不一,法院在结合以上探讨的因素的同时,也始终坚持保护妇女、照顾子女、保护弱者等原则进行考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李岩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在公司、金融、房产(含小产权房)、婚姻家事及传承方面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可长期接受企业、社会团体及相关单位的讲课邀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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