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过度查封、扣押说“不”!保护企业生产经营,长三角地区联合公布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2024年10月14日 17:33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柳宁馨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柳宁馨 杭州报道

如何在保障监管到位的同时,减少对经营主体带来的影响,提供一个更宽松、更有安全感的生产经营环境?

10月14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物品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以防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主要体现为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虽然这些措施是暂时性控制,但仍可能对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带来一些影响。

10月14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在会上表示,将推动各级执法机关建立完善涉企执法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尽可能降低行政执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要求行政机关在对涉案企业立案、调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时,要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并作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和处置。

据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联合了沪苏皖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着重考虑行政强制措施是否符合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最小侵害性原则,探索在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最小的手段,对符合涉嫌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等情况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指导意见》借鉴吸收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优秀做法,统一制定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相关制度,从严把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将6种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和要求通过指导意见的形式予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是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长三角一体化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该文件为长三角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统一规范、细化可操作的执法指引,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供给。

10月14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还会同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旨在更好保护经营主体财产权利,激发市场经营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文件同样将在12月1日正式实施。随着这一事项清单的发布,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已制定发布完成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强制“四张清单”。

根据《指导意见》,符合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涉案财物、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等除外:

(一)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

(二)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若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

(三)涉案的原料、辅料、农业投入品、添加剂、包装物、食品相关产品,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强制性标准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

(四)涉案的合同、票据、账簿、凭证等资料,执法人员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通过影印、复印等方式能够及时有效固定证据的;

(五)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设施、场所,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会对相关区域生产生活必需物资供给产生重大影响,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

(六)符合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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