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记者从陕西省财政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投资效益,该厅印发了《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从投资要求、投资管理、投资退出、风险控制、绩效评价与奖励让利等方面,对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运营作了详细要求。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引导基金可直接投资项目,直接投资的项目一般为落实陕西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点项目。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对种子、天使类子基金出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陕西省内各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省级国有独资及全资企业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合计不超过70%。
引导基金在年度意向投资计划范围内实行分级决策。出资额5亿元以上的子基金,设立方案由管委会审批;出资额2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子基金,设立方案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批;出资额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的子基金,由引导基金合伙企业决策,管委会办公室对其决策进行监督。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应在子基金存续期满、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时,按照协议(合同)、章程约定,通过股权回购、转让、清算等方式适时退出。引导基金的退出未明确约定或存在争议时,应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退出价格。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作,防范各类风险。陕西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陕西省财政厅制定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引导基金进行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子基金进行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引导基金和子基金的绩效评价以会计年度为周期,实行一年一评。
(来源:陕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