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亲手写的遗嘱,怎么就被认定无效了?

2024年11月18日 14:54   李岩律师

一、前言

如今,为避免遗产争夺纠纷、破坏家庭关系以及完成自身遗愿等,很多人会选择在生前订立遗嘱,提前对自己去世后的财产和其他事务进行分配和安排。虽然《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了遗嘱形式及生效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有很多因遗嘱效力问题产生的纠纷,那什么样的遗嘱才算合法有效呢?我们通过几个案件进行深入了解。


二、案例导入


妻子亲手写的遗嘱,为什么会被认定无效?

(2019) 京0108民初53212号——马某与王某1等继承纠纷

基本案情:马某主张妻子王某在2003年2月11日就立下遗嘱,明确表示其过世后全部财产归马某所有,马某为此提交了无落款日期遗嘱原件一份及有落款日期的遗嘱复印件一份。


法院判决: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马某主张王某留有自书遗嘱,但其提交的遗嘱原件无落款日期,不符合法律关于自书遗嘱形式的规定,应属无效。

一份遗嘱为何部分有效,部分又无效?

(2023)苏0812民初5965号——周某甲、周某乙等继承纠纷

基本案情:畅某某立有一份公证载明:“为了避免以后发生纠纷,我经过慎重考虑,特订立如下遗嘱:我决定,在我死亡之后,上述房屋产权归我的孙子周某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以上遗嘱系我自愿订立,并提请江苏省某公证处公证。”


法院认为,遗嘱只能处分个人名下的合法财产,该房产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属于畅某某与妻子的共有财产,畅某某所立遗嘱实际处分的是全部房产,即同时处分了妻子的财产份额,故畅某某妻子该部分处分行为应为无效。

老人立多份遗嘱,一套房子究竟该怎么分?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42——李乙等诉李丁遗嘱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某和妻子苗某先后去世留下三份遗嘱:1、李某自书遗嘱一份:“我的遗产留给我妻苗某,希望把她安置好”;2、苗某生前经律师见证遗嘱一份:由四原告继承涉案财产;3、二被告提交手机拍摄视频,主张按该视频中苗某陈述,由二被告继承苗某遗产。


法院裁判:经审查,李某的自书遗嘱中苗某名字中写错一字,且书写字体有出入,遗嘱落款仅有“李某”的字样,并未注明年、月、日,故该遗嘱无论形式还是内容均存在重大瑕疵,应认定该遗嘱无效。苗某的代书遗嘱形式合法且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确认为有效。二被告提供与苗某交谈的视频,该音视频资料并未记录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求;且视频中可见苗某当时并未处于危急情况,故该音视频资料也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定要件,故对此不予采信。


三、如何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

(一)遗嘱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

1、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共有六种,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2、嘱必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自书遗嘱仅限于传统的手写方式,短信或者聊天记录的形式是不予认可的。存在代书人、见证人的遗嘱形式,这两类人必需全程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中途加入或退出,均会影响遗嘱的效力。而口头遗嘱必须适用于危急时刻,其中,“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者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

3、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正确表达其真实意思,所立遗嘱无效。但需要注意该规定仅限制在“立遗嘱时”。


(二)遗嘱必需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

1、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欺诈指的是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胁迫指的是一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此种情形下所作出的遗嘱,均违背了遗嘱人自身的意愿,必然导致遗嘱无效。

2、伪造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就等于遗嘱人没有订立遗嘱,不仅侵犯了遗嘱人生前对财产的处分权,更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假的遗嘱自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被篡改的部分实际与伪造的相同,均非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无效。但需要注意,仅是被篡改的部分无效,未被篡改的内容不受影响,仍旧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份遗嘱仅部分有效的情况。


(三)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需为个人合法财产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明确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夫妻共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践中,遗嘱人往往为避免财产遗漏,通常会在遗嘱中体现“所有财产”字眼,这种概括性表述往往可能会导致遗嘱部分无效,例如在遗嘱中处分配偶的财产、处分了归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等,这种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是无效的。因此,律师建议,在立遗嘱时,应当避免使用“所有财产”这种字眼,可以表述为“我的份额”。


四、遗嘱继承纠纷中存在多份遗嘱情况下遗嘱效力的认定

自然人订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不发生效力。如果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冲突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最后订立的遗嘱具有优先权,‌这一原则适用于《民法典》规定的所有形式的遗嘱。此外,订立遗嘱后,遗嘱人认为遗嘱不当或有误,在死亡前均可以撤回或者变更其原来订立的遗嘱,这也是遗嘱自由原则的表现。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李岩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在公司、金融、房产(含小产权房)、婚姻家事及传承方面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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