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秦楚远
近日,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代理的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股票代码:300376)证券虚假陈述一案再次向广州中院提交立案。
易事特及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之控制人何思模先生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720230018 号、证监立案字 03720230019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易事特及何思模先生立案。
2024年7月5日,易事特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告知书称易事特涉嫌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并且涉嫌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代采业务和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此外,易事特还涉嫌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对于此,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微信:tz315-wh)向投资快报记者表示,初步判断在2018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11日买入易事特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