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调有理(第二季) | 47 风险测评如实填,弄虚作假埋风险

2025年05月28日 23:51   股市广播
播放音频

纠纷概要:

投资者A反映,曾于2023年7月购买某证券公司R5风险等级的资管产品,但购买前属于C4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投资者。购买当天在客户经理的帮助下,先后进行了两次风险测评,最终测评结果与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成功购买了该产品。现产品发生严重亏损,其认为是客户经理诱导购买了高风险产品才导致不必要的损失,遂申请调解,要求证券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员查看证券公司提供的双方聊天记录及风险测评记录,发现客户经理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主动向投资者A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了解,投资者A购买产品前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4,客户经理却主动通过微信方式向其推介R5风险等级的资管产品,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禁止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是存在不当协助投资者A进行风险测评的情形。本案中,投资者A在购买产品当天第一次风险测评结果为C4,与产品风险等级R5不匹配。客户经理游说投资者A重新进行风险测评,将个别问题勾选其他选项,实现测评结果与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最终让投资者A成功购买了该资管产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十条规定:“《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填写。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证券公司考虑到工作人员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存在不合规行为,提出了适当补偿的调解方案。投资者A在调解员的耐心解释下,理性看待账户亏损情况,再三衡量接受了调解方案,最终该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启示与建议:

风险测评是保障投资者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产品或服务的第一步,是适当性管理的基础。但有的投资者为了购买心仪的产品或服务,未如实填写风险测评问卷,甚至为符合购买要求重复多次测评。实践中,法院判定投资者“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案例不在少数。在此,提醒投资者要认真对待每次风险测评及知识测试,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填写,理性做出投资决策,避免产生无法承受的损失。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