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涉“老鼠仓”被罚60万元 其疑为国寿安保前基金经理

2025年08月18日 18:33   投资快报   记者,张裕

又见基金经理“老鼠仓”! 8月18日,据天津证监局消息,经查明,李丹担任某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间从事与基金未公开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 该局决定对李丹处以600,000元罚款。

据媒体报道,此次被罚主体指向国寿安保前基金经理李丹。天津证监局指出,李丹于2023年12月入职某基金公司。公开信息显示,原国寿安保基金经理李丹的入职时间为2023年11月,与上述时间更为接近。

 

趋同交易亏掉3312万还被罚60万

据天津证监局披露,当事人李丹,女,1982年10月出生。

天津证监局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该局对李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据天津证监局披露,经查明,李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3年12月9日,李丹入职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2月3日至2024年2月8日,李丹担任某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具体投资运作,知悉该基金投资决策情况、交易情况、持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

2022年3月22日至2024年2月8日期间,李丹控制“王某”证券账户从事与基金未公开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李丹作出交易决策,指示杨某尘具体实施下单操作。相关交易与基金发生交易趋同,趋同买入股票41只,趋同买入股票占比74.55%,趋同买入金额3311.97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72.77%,交易亏损。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基金交易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交易流水、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足以证明。

李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李丹在书面材料中提出涉案期间部分趋同股票并非其授意下的交易、造成趋同具有合理原因、资金没有直接进入“王某”账户等陈述申辩意见。

天津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丹处以600,000元罚款。

 

李丹疑为国寿安保核心产业前基金经理

尽管天津证监局并未披露,但据财联社报道:“从罚单披露的各项细节来看,此次被罚主体指向国寿安保前基金经理李丹。”

“天津证监局指出,李丹于2023年12月入职某基金公司。公开信息显示,原国寿安保基金经理李丹的入职时间为2023年11月,与上述时间更为接近。对比公开可查的其他同名基金经理,入职时间明显不符合。” 报道称。

 该报道表示:“该局还指出,2016年2月3日至2024年2月8日期间,李丹担任某基金的基金经理。任职国寿安保期间,李丹曾在2016年2月3日至2024年2月8日担任国寿安保核心产业基金经理。据国寿安保公告,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和人员配置状况,自2024年2月8日起,李丹不再担任国寿安保核心产业基金经理,但继续担任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国寿安保稳信基金经理。”  

上述报道还提到,本次“涉案基金”国寿安保核心产业,是李丹加入国寿安保后参与管理的首只产品。公告指出,国寿安保核心产业成立于2016年2月3日,成立当日增聘李丹为基金经理,与张琦共管该产品。wind显示,在李丹任期内,该产品亏损7.77%,同789只同类产品中排在第716名,位于后10%区间。此外,李丹历任管理的其他产品,任职回报在同类产品中排名多居中后段。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