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专访|最高法刑三庭庭长汪斌:加强全链条监管,遏制AI换脸诈骗的蔓延

2026年03月05日 11:22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肖潇

南方财经全国两会报道组肖潇 北京报道

过去一年,三类事件频繁出现引发舆论关注:逼真的深度伪造技术被用于诈骗,东南亚电诈园区的“杀猪盘”产业链让人不寒而栗,个人信息被“开盒”后引发的网络暴力持续升级。它们背后的共同信号是技术门槛不断降低、犯罪链条日益产业化,打击治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围绕这些新型犯罪现象的司法应对,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南方财经全国两会报道组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汪斌。汪斌表示,AI换脸类诈骗不仅是财产侵害问题,更可能冲击社会的基础信任结构,人民法院对于此类犯罪风险已有研判。除了司法机关加强惩罚,他也建议从技术研发备案、强制嵌入水印标识等全链条、多层面,进一步防范遏制AI换脸类诈骗的蔓延。

AI技术还被部分自媒体用于网络谣言,部分直播间成为谣言“高发地”。开盒式的网暴严重损害公民权利,最高法已经有所关注。

关于跨境电诈,过去一年针对中缅边境电诈园区的集中打击取得显著效果——大量窝点被摧毁、核心人员被严惩,近三年审结的电信诈骗案件逐年上升。不过汪斌提到,部分犯罪集团出现向其他国家和地区转移的苗头,刑事打击仍面临新的挑战。

(受访者供图)

AI换脸、AI谣言等滥用现象升级

南方财经:随着AI技术的迅速发展,AI换脸等深度伪造蔓延至诈骗等非法用途,对于这种趋势人民法院有哪些新的研判应对?

汪斌:AI技术的广泛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个性化、智能化的信息服务,也给诈骗带来可乘之机,利用AI换脸、拟声等“深度合成”人工智能技术,模拟他人形象或声音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已有出现,此类犯罪手段的迷惑性与欺骗性更强,受害者难以察觉并容易上当受骗。

而且,利用AI技术针对特定人群实施的精准诈骗还可能造成更大危害,一旦被不法分子恶意滥用,“眼见为实”的传统认知将被打破,冲击社会信任体系,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交往秩序。

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深度伪造技术可能被用于诈骗等犯罪的风险已有研判。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对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依法从严惩处,表明司法严惩的鲜明态度。

同时,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开展调研,进一步明确案件定性、量刑标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完善法律适用标准。针对新型的诈骗手法,也会及时发布典型案例进行反诈提示。

在司法机关加强依法严惩的同时,我们建议从技术研发备案、强制嵌入水印标识分级管理、监测溯源封堵非法传播渠道等方面,进一步强化技术层面的全链条监管,做到“疏堵结合”,从根本上防范遏制AI换脸类诈骗的蔓延。

南方财经:2025年“网络开盒”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开盒”式网络暴力有哪些新特点?开盒背后有庞大的产业链,对此,人民法院会采取哪些治理措施?

汪斌: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开盒”的方式散布,有的直接对被害人谩骂侮辱、造谣诽谤,有的引导网民对被害人进行骚扰、攻击,甚至将网络暴力带进现实生活中,“开盒”背后有庞大的黑灰产业链,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水军”操纵舆论、造谣引流,无疑都会成为助推网暴不断升级的“帮凶”,已经严重损害公民权利,践踏公序良俗,扰乱网络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稳定。网络暴力案件往往具有参与主体多、行为隐匿性强、持续时间长、牟利性等特征,严重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利用深度合成技术伪造音视频信息实施网络侮辱、诽谤等违法犯罪愈发突出,甚至成为部分自媒体制造网络谣言的主要工具。

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力有效从严打击“开盒”式网络暴力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等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明确网络侮辱、诽谤构成犯罪的认定标准、公诉条件以及自诉转公诉程序等,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网络暴力行为类型复杂多样,危害程度各有差异。要着力健全完善网络暴力综合治理体系,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手段,促进网络暴力多元共治。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网络暴力犯罪打击力度,严惩个人信息泄露源头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推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有效提升网络暴力治理的有效性和体系性,做实依法治网,加强法治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教育警示公众依法文明上网、健康用网。

南方财经:近年来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实践有哪些新趋势?

汪斌:个人信息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当今社会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已经涉及公民日常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信息技术迭代更新,犯罪手段更趋智能化、隐蔽化,部分政企、平台对信息数据管理不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益突出,外部人员与“行业内鬼”勾结形成窃取、倒卖个人信息的犯罪链条,甚至催生“职业窃密人”,利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网络诽谤、网络暴力等违法犯罪活动随之多发,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打击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及其关联犯罪,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一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不断提升打击治理质效。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等各类危害数据安全犯罪,特别是对“内外勾结”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利用技术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信息泄露源头犯罪、针对公民敏感个人信息的犯罪、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网络诽谤、网络暴力等犯罪坚决依法严惩,坚持全链条打击。

二是抓好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贯彻落实,加强案例指导,确保案件处理规则统一。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为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关联犯罪提供了法律支撑。针对“内外勾结”违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网络“开盒”及部分敏感公民、政企数据遭窃取贩卖及定位技术滥用影响信息安全等问题,充分借助人民法院案例库平台优势,加大案例编选力度并作专题解读,明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处理原则。

三是发布典型案例,强化普法宣传和价值引领。聚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重点问题,先后发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和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等典型案例,通过释法宣传和警示教育,提升群众的防范意识,强化普法宣传和价值引领,促推、营造良好网络环境。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增强司法服务社会治理效能,通过跨部门协作机制,推动行业治理,完善刑事、民事一体化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机制,共同推进犯罪预防和源头治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安全。

南方财经:刑民之间如何形成合力,有哪些新探索?

汪斌:人民法院注重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责任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惩治作用,通过“刑民”合力,构建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一方面,严格落实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护等规定,对侵害民事主体个体权利的不法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强化人格权司法保护力度;聚焦网络、信息技术侵权新形态,引导和规范新兴技术正确运用,全面统筹人格权保护和网络侵权惩治,为新技术蓬勃发展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另一方面,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并加大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等财产刑及职业禁止的适用力度,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同时,依法审理好相关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既对造成的被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又有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审结的电信诈骗案逐年上升                         

南方财经: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在数量、犯罪组织模式等方面有哪些新趋势?人民法院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方面有哪些新进展?

汪斌:近三年来,人民法院审结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数和判处的被告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2025年同比分别上升1.2%、4.5%,但上升幅度明显低于前两年,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从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看,呈现境外犯罪组织集团化、黑灰产犯罪境外化、线上线下协同配合化等特点。一些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团伙甚至形成超大型犯罪集团,以“工业园区”为幌子对中国境内公民实施集团作案,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危害十分严重。并且,随着国内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为诈骗集团提供技术帮助或洗钱服务的黑灰产也在持续向境外转移,全链条打击难度增加。

针对上述新情况新特点,人民法院着力提升打击质效:一是突出打击重点,从严惩处跨境犯罪及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骨干成员,有力震慑境外及潜在不法分子。二是坚持全链条打击,依法惩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洗钱等上下游关联犯罪,斩断黑灰产帮助链条,促推电诈犯罪全链条防控治理。三是坚持审判与追赃同步推进,坚持宽严相济,将主动退赃、积极挽损、协助追赃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考量因素,督促、引导被告人退赔退赃,最大限度为被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南方财经:东南亚“杀猪盘”电诈园区是社会关注焦点,人民法院此前也做了诸多工作,当前在面对该类跨境犯罪问题上有哪些挑战,如何对跨境诈骗犯罪形成更有效的打击和惩处?

汪斌:随着我国国际执法合作不断深入,中缅边境规模化电诈园区已经被彻底铲除,境外一大批电诈窝点被摧毁,一批重大逃犯被缉捕到案并依法严惩,但部分犯罪集团出现向其他国家和地区转移的苗头,打击难度持续加大。

一是案件审理难度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呈现组织集团化、手段复合化、分工链条化等特点,犯罪地、涉案人员均在境外,还可能伴随故意伤害、绑架等暴力犯罪,案件存在犯罪事实认定难、诈骗数额查证难问题,审理难度越来越大。

二是追赃挽损难度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资金流转隐蔽且复杂,加之新型洗钱手段不断出现,不法分子往往采用“人赃分离”的作案模式,涉案资金、财物多流向境外,追缴、返还难度越来越大。

三是全链条打击难度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分散隐蔽,形成境外人员诈骗、境内人员引流、技术支撑隐蔽、赃款全球洗白等特点,黑灰产链条跨区分散,各种关联犯罪交织,增加了全链条精准打击的难度。

针对上述突出问题,人民法院综合施策,切实提升打击质效:一是不断完善法律支撑。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打击难点,明确适用法律依据,如规定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等,认定为诈骗罪“其他严重情节”,有效解决了境外诈骗犯罪数额查证难等问题。二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及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严惩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的组织;严惩诈骗集团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等暴力犯罪;以及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集团招募成员而实施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蛇头”。三是进一步推动源头治理。打防并重,预防为先,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作用,出台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法惩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推进全链条精准打击,斩断黑灰产犯罪滋生源头;不断与各部门深化协作配合,形成打击治理合力;开展精准化反诈宣传,针对老年人、学生等易受骗群体,组建反诈宣讲团进社区、进校园,以案释法,夯实源头治理群众基础,不断提升群众识骗防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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