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WDO成立为契机,提升中国数据治理全球影响力丨杨涛专栏

2026年04月04日 07:00   21世纪经济报道

杨涛(中国社科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

近日,世界数据组织(World Data Organization,简称WDO)在北京正式成立,作为由全球数据领域相关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政府、非营利性国际团体,旨在“弥合数据鸿沟、释放数据价值、繁荣数字经济”。同时我们看到,国家数据局在原有内设国际合作专班基础上,进一步设立国际数据治理合作司,主要负责数据跨境流动、数据领域国际合作等。可以预见,我国将积极参与推动全球数据要素的协同治理,同步促使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走向国际化。

近年来,数字经济在我国发展迅速,这也使得WDO落地显得“水到渠成”。如据中国信通院报告显示,2024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9.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43.8%。另外,截至2025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11.25亿人,稳居全球第一,数字基础设施与应用场景具有全球竞争优势。同时,2022年我国发布“数据二十条”以来,包括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在内的数据基础制度不断完善,依托我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持续激活数据要素潜能,也为全球探索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治理与发展道路。

首先,WDO成立标志着全球数据治理进入“多边共治”新阶段,就其对我国带来的机遇来看,一是通过将我国长期坚持的“发展与安全并重”理念融入国际规则制定,可推动形成更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全球数据治理体系,提升我国在数据治理领域的国际话语权。二是WDO汇聚40多个国家、200余家多元主体,同样可为我国提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国际经验镜鉴参考。三是WDO可推动全球数据规则标准对接与互认,探索构建广泛接受的跨境数据流动框架,促使跨境数据流动壁垒降低。四是依托其覆盖的会员,可以推动形成多元协同的全球产业生态,为开放条件下我国数据要素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提供试验场。

当然,未来也存在诸多挑战。一是各国对于数据要素运用的立法和规则差异较大,多边协调必然面临突出复杂性。尤其在WDO组建初期,需进一步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和规则执行监督体系。二是把握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并不容易,尤其是需确保各国的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不受侵害,还离不开更深入的改革实践探索。三是各国都面临不同的数字鸿沟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也有较大差别,这些都给数据要素国际协同发展带来新难题。四是当前面临复杂的国际形势和地缘冲突,我国作为重要发起方推动建设的WDO也可能面临更多的复杂挑战。

其次,我国数据要素市场与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突出成效,尤其是强调在保障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这对于WDO协调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的数据治理共识,具有较好的借鉴价值。具体来看,我国数据治理模式有一些共性特点:一是更加客观务实,会尊重各国对国家安全数据的管控权,同时为商业数据应用提供可预期路径和模式,也避免欧盟式“强监管”对数字经济的“双刃剑”效应;二是更加包容,如坚持通过数据要素应用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经验可助力其他发展中国家释放数据要素乘数效应;三是更加平等,我国一直强调全球数字治理应遵循“秉持多边主义、兼顾安全发展、坚守公平正义”,2024年发布的《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合作倡议》进一步指出“开放、包容、安全、合作、非歧视”等原则,都将给全球数据治理带来参考价值。这些都有助于避免数据问题成为发达国家设置的新型贸易壁垒。

同时,在具体推动全球数据治理共识机制建设中,一是可考虑打造双层框架,一方面承认数字主权的国家属性,另一方面通过WDO推动提高各国政策框架的互操作性,建立安全评估结果互认、标准合同条款互认等机制。二是应聚焦各方关注的最突出问题来率先突破,如共同打击数据领域跨境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可考虑推动隐私计算、联邦学习等“数据可用不可见”技术标准互认,使数据价值释放与主权保护不再对立。

最后,依托于WDO既可以推动发展中国家的数据普惠,也可为我国企业带来新的市场价值。一方面,未来WDO赋能发展中国家数据治理的重点,应围绕“授人以渔”而展开,包括协助制定数据治理规则、专家指导“数据要素X”落地经验、提供技术与项目管理服务、协助完善资金与生态保障等。另一方面,WDO推动全球数据规则形成共识,反过来将对我国带来多重价值。一是数据与科技企业出海能在会员国内实现“一次评估、多国互认”,降低合规成本,增加商业机会。二是在国内具有较高价值的数据要素,也有可能经过认证之后参与跨境流通与交易,从“资源沉睡”到“全球变现”,形成新的业务蓝海。三是能吸引全球数据资源向我国集聚,进而带动国际性数据产业在我国发展,以及国际科研组织和企业在我国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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