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亏损,责任都在投资者吗?

2026年04月04日 21:00   经济日报

在日常生活中,投资者选购金融产品时会遇到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履行的相关问题,并由此引发纠纷。日前正式施行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为投资者权益保护再添重要制度保障。理财亏损,责任在投资者自身吗?金融机构能否免责?如何更好守住理财“钱袋子”?现在我们结合北京金融法院日前发布的案例,一起来看↓↓↓

怎么判断金融机构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

A: 所谓“适当性义务”,简单来说是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理财产品时,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合适产品推荐给合适投资者的义务。

从案例中来看,退休职工李某的存款到期后,在某银行客户经理推荐指导下,经过两次风险测评不合格后,又虚填风险测评,购买50万元A信托计划。两年后,李某赎回A信托计划,损失本金5万余元。法院最终认定某银行未尽适当性义务,最后酌定其在李某投资损失本金数额3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或者交易过程中,禁止代替客户进行评估,进行不当提示;禁止先销售或者交易后评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影响评估结果真实性、有效性等行为。对投资者而言,风险等级测评问卷既不能轻易请他人代填,也不可虚填,一旦签字确认,就需要承担相应风险。

投资经验丰富,就可以免去风险测评吗?

A: 不能。在一起案例中,某信托公司认为,若投资者拥有多年证券交易经验、多次参与高风险交易,具备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应免除公司的适当性义务,损失为市场风险所致,不应由公司赔偿损失。但这种说法,并未获得法院支持,被判赔投资者损失390余万元。

按照规定,金融机构作为适当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真实收集客户信息、严格开展资格审查与风险揭示,完整留存履职证据。投资经验仅仅是评估投资者风险认知的参考因素之一,而非豁免金融机构法定义务的理由。

对投资者而言,无论自身是否具有丰富的既往投资经验,都应理性投资,结合自身财务状况与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产品,不盲目跟风投资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金融产品。

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如何规避风险?

A: 案例显示,65岁的尚某在某银行工作人员的推荐下购买基金理财产品。在操作完理财基金产品转换后,结果亏损了70多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对尚某因基金转换产生的损失,银行要承担70%的赔偿责任。理由是,对于新转入的基金,销售者需要重新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风险警示及风险确认,银行在这个过程中存在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当的行为。

可见,基金转换并非简单售后操作,金融机构作为基金销售主体,应当依法履行风险揭示、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投资确认等法定程序。

广大投资者,尤其是老年人,在投资理财过程中需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始终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策,做到“不懂不投、不盲目决策”,守好自己的理财“钱袋子”。

来源/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记者/李万祥 策划/万政 向斯佳)

监制/王薇薇

审核/朱双健

编辑/李璐亚

校对/陈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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