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首次修订:明确国有资本保障社保基金安全运行

2026年04月28日 18:56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划转一定比例的国有资本用于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持续运行。

资料图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北京报道

近日,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企业国有资产法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

现行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中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基础制度。

据介绍,修订草案修改71条、新增32条,共九章109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制、明确坚持分类管理原则、健全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等。

建立国有股权董事制度

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修订草案强调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为原则,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和内部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为解决所有权虚置问题,修订草案总结国有企业“外部董事”“专职董事”“派出董事”“国有股权董事”等制度的实践经验,明确建立国有股权董事制度,保障国有股权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规定国有股权董事应当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或者提名机构。

修订草案以专节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公司治理,在衔接公司法共性规定的基础上,明确鼓励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调整优化股权结构,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对股东会、董事会履职作出专门规定。

修订草案细化审计委员会履职的具体要求,对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履职情况报告、履职条件保障等作出规定,规模较小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可以设一名审计委员行使监事会职权。

清华大学中国现代国有企业研究院研究主任周丽莎表示,修订草案全面总结近年来国企改革探索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将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为法律,有助于推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委托代理机制

修订草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总结改革发展经验,对现行体制作进一步完善,明确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委托代理机制,完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机制,国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集中统一监管等原则。

修订草案根据“三定”职责和工作实践,赋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明确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规章制度的职能。

周丽莎认为,国资监管职责入法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法治建设的重要一步。在立法的引领保障下,打造专责专业的国资监管机构,统筹“放得活”与“管得好”,制定针对性更强、包容度更足、灵活性更大的监管政策,将不断提升专业化、体系化、法治化、高效化监管水平。

完善资本收益上交制度

为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健全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修订草案与预算法相衔接并总结实践经验,明确根据企业和行业类型完善资本收益上交制度。

修订草案明确,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应当兼顾企业发展和全民共享,主要用于注入国家出资企业资本金,通过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保障和改善民生;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划转一定比例的国有资本用于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持续运行。

针对国家预算内投资项目形成的增量国有资本不及时划转登记、缺乏有效跟踪监督等问题,修订草案明确,国家出资企业承接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强经营风险防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确认增加的权益,进行产权变动登记。

针对政府投资基金中国有资本权益缺少制度保障的问题,修订草案将政府投资基金纳入规范,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政府投资基金履行出资人职责作出原则性规定。

修订草案赋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权利,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核查违规经营投资有关线索、事实、损失情况时,可以商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