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家俊辉 广州报道
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对外开放再迎重大利好!
11月2日,广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相关情况。而就在前一天,广东已正式发布《暂行办法》。
所谓“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QDLP),是指允许通过设立私募基金的方式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海外市场。
“相对于传统的境外直接投资,QDLP试点具有投资范围更广、对外投资额度管理使用更灵活等优势。” 发布会现场,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副局长苏赟指出。
从投资范围来说,参与 QDLP试点的资金除可投资于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外,还可投资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证券市场、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等;从对外投资额度管理来说,QDLP试点的对外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可在其设立的各试点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基金对外投资额度,只要总额度不超过获批额度即可,额度管理灵活。“因此,开展QDLP试点可进一步拓宽境内主体境外投资渠道,满足资产多元化配置需要,是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支持构建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的有力举措。” 苏赟表示。
早在2012年4月,国家外汇局就批复同意上海率先启动QDLP试点,允许获得试点资格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中国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外二级市场;2016年,进一步允许QDLP直接投资于境外市场或通过境外基金(FOF)投资于境外市场。目前,外汇局已经批复同意深圳、天津、青岛、北京、海南、广东、江苏、重庆等地开展QDLP试点。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5月,央行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同年7月,广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再次明确提出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争取开展QDLP试点。
QDLP试点推向广东全省
“今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我省开展试点,给予我省50亿美元试点额度,这标志着继深圳后全省范围内均可开展QDLP试点。”在发布会现场,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童士清表示。
童士清进一步指出,广东全省获批开展QDLP试点意义重大。一是将拓宽境外投资范围,提升资产配置效率,提供满足居民与企业财富管理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推动广东企业“走出去”,为广东省经济主体在全球配置资产和投资提供新的便利化渠道;二是有利于集聚优质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打造高素质的金融人才队伍,推进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现代金融体系,提升金融产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三是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打造人民币国际化和跨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前沿阵地,强化跨境金融合作与创新,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根据童士清介绍,《暂行办法》共十一章、51条具体细则,除了总则、监督管理、附则外,主要提出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等市场主体的条件,并明确了试点申请、购付汇及对外投资流程、基金管理、企业额度和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流程性规定。
从申请条件来看,《暂行办法》要求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具备至少1名5年以上以及2名3年以上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其控股股东、实控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持牌金融机构或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或上一会计年度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基金管理企业。要求试点基金认缴出资金额/初始募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等。
投资者准入门槛方面,从有效防范风险点的角度出发,《暂行办法》要求投资单只试点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机构投资者、境内自然人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标准: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金融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明确下列投资者可视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投资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试点基金境外投资范围: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权;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等);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境外大宗商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领域。同时,规范试点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外汇登记、购付汇及对外投资等行为,并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的信息披露义务和信息数据上报要求。
下放审批权至地市区
为了顺利推进QDLP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简化了申请流程。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广东是全国首个将审批权限下放给相关地市区金融监管部门的省份。
“目前,全省私募基金管理企业主要集中于广州、深圳、珠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地,这些地区的监管能力较强。” 童士清表示,从兼顾便利和风险把控的角度考虑,广东将QDLP审批权下放到广州、珠海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具体而言,广州市、珠海市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内企业试点申请,会同市(区)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审核通过后,报省联席会议备案后出具同意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文件。其他地级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辖内企业试点申请的受理、初审,报省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批文。
“广州高度重视QDLP试点,前期积极发动各区摸查辖内QDLP试点项目需求储备情况,目前已经梳理收集了一批QDLP试点项目,为广州加快开展QDLP试点奠定了基础。”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徐秀彬表示,对广州来说,开展QDLP试点,一方面有利于拉动广州对外贸易投资增长,助推广州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其次,有利于推动构建广州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还有就是有利于推动广州国际风投创投之都建设,满足境内投资者日益增长的对外投资需求。
同样,珠海也做了项目的储备工作,接触了大量的基金管理机构,也包括“一行两会”的持牌法人机构参与珠海的试点。
在珠海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王攀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代理局长池腾辉看来,珠海和合作区在推进QD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方面有几个突出优势,比如天然的区位优势,后天的政策优势,良好的私募基金行业基础,以及旺盛的资产配置多元化需求。
特别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具备琴澳一体化发展的联动优势,以QDLP试点为代表的跨境投资管理模式,一方面可借助澳门“中葡金融服务平台”,将对外投资渠道延伸至葡语国家,为跨境资本流动与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扩展新渠道、注入新活力;另一方面,可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琴澳两地正在探索发展的财富管理业务提供新路径,以更好地满足两地投资者分散风险和全球资产多元配置的需求。
防范QDLP试点风险
金融安全是我国强化经济安全保障的三大安全战略之一,无论是推动金融产业升级,还是扩大金融对外开放,都要以保障金融安全为前提。
“因为涉及到境外投资,它的不可控因素、不确定性因素要更多,QDLP的风险除了私募基金常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以外,还面临着国别风险、政治风险和汇率风险等有别于国内投资的风险。” 童士清指出,防范风险应该是贯穿整个QDLP试点全过程一个重要的问题。
从监管的角度而言,童士清表示,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从试点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程度、私募基金投资履历、海外投资策略和所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等进行综合评估,择优选取企业确定试点资质,审慎评估并核定试点额度。对《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基金企业和投资者的条件,各地不能放宽。二是加强日常监管,运用技术手段,综合分析各项数据和信息,实时监测试点企业动态,第一时间发现异常情况,有效防范风险。三是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要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他认为,试点企业应切实负起主体责任,要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不搞虚假宣传;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对外投资要选择熟悉且具有稳定政治环境的市场,投资熟悉的产品;要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要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信息和重大情况。
此外,童士清提醒投资者,私募基金投资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投资时一定要充分了解拟投资产品的信息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不要投资超过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