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债”首期赔付款发放:德邦证券等4机构共出资2.565亿

2022年01月21日 17:55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姜诗蔷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姜诗蔷 北京报道

时隔多年,“五洋债”投资人终于等到赔付。

1月21日,杭州中院发布了“五洋债”案件案款发放公告。

公告指出,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锦天城律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以下统称“五洋债”案件),法院判决: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就案件总标的696065195.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资对上述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对上述债务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杭州中院启动执前督促程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约谈履行方案,了解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进程。2021年12月9日立案执行后,杭州中院组织召开执行协调会,申请人、申请人代表及代理人、五被执行人代理人参加,除陈志樟外的其他被执行人均承诺2022年1月15日前先行履行部分案款。

根据先期履行情况,杭州中院在1月21日对执行案款进行第一次发放。

杭州中院表示,截至2022年1月14日,德邦证券履行2亿元,大信会计履行4500万元,大公国际履行150万元,锦天城律所履行1000万元。以上共执行到位2.565亿元,为本次发放金额。

作为首个公司债欺诈发行市场案例,“五洋债”案件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法院判决,德邦证券系案涉债券承销商、大信会计为用于债券公开发行的五洋建设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均未勤勉尽职,对案涉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均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

“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托于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切实而严肃地践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繁荣的根本保证,也是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断、承担交易风险的前提。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杭州中院认为。

杭州中院表示,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五洋债”案件中,发行人财务造假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承销商与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履职不当,严重损害市场信用,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不实者、怠于勤勉履职者均应付出违法违规的成本,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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