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季媛媛 上海报道 通过国家医保准入谈判,74种药品新增进入2021年版国家医保目录,其中谈判成功的67种独家药品平均降价61.71%,降价幅度再创历史新高,涵盖肿瘤、慢性病、罕见病等用药需求。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不仅是药品进医保能报销,还要让群众方便快捷地用上好药,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
那么,如何在惠及患者的前提下,保证这些创新药企,尤其是本土创新药企的可持续发展?这一直以来是医药行业颇为关注的话题。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副院长朱同玉围绕深化医疗改革,带来了《关于优化医保目录谈判制度,扶持本土创新药产业》的提案。
朱同玉指出,国家医保目录谈判制度,在惠及需求侧广大患者的同时,大幅、持续的药品降价做法,给供给侧的本土创新药企的生存和发展带来较大压力,特别是first-in-class的本土创新药没有得到应有的政策扶持与倾斜。因此,建议在医保目录谈判中给予本土创新药品价格优待;建议同一作用机制药品,后进医保者与已在目录内产品应保持基本一致的价格;建议明确新增适应症药品的定价规则,与续约产品享有无差别待遇。
创新药进入市场,国家医保目录谈判是核心一环。一方面,国家医保局发挥“超级购买人”的优势,寻求医保基金的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作为供方的本土创新药企,在历经医保谈判的“灵魂降价”后,药品平均降幅大于50%,远低于全球最低价。
对此,朱同玉指出,这对于新生的本土创新药企带来了一定压力:其一,部分新进医保的创新药销售存在一定下滑现象,由于前期研发成本较高,存在企业亏损的情况;其二,新上市创新药的业绩不及市场预期,令企业股价大幅缩水,限制了再融资能力,影响后续研发投入;其三,国产创新药在本土市场形成的超低价格,将影响境外市场定价,令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具体而言:
一是,first-in-class的本土创新药进医保,没有得到应有的定价扶持。
扶持本土创新药企,是各国医药产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尽管各级政府对于本土创新药企均支持有加,但在决定产品进入市场的医保目录准入环节,本土药企未能在定价环节得到应有的倾斜。以荣昌生物研发的国内首个原创性抗体偶联药物(ADC)为例,2021年进医保后不高于30万元的隐形红线,对企业的营收水平、创新积极性及资本市场表现都产生了影响。这表明,国家对于本土创新药企的整体扶持尚存在断层,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政策衔接。
二是,同一作用机制药品,后进医保的仍要比对目录内的竞品大幅降价。
目前,医保谈判政策以“逢进必谈”“逢谈必降”为主要取向。本土创新药上市普遍较晚,在医保谈判中率先进入的大多是外资药品。作为后进者,本土药企苦于应对持续、大幅的降价举措,被迫以削减研发、生产费用的方式“断臂求生”,挤压了行业创新发展空间。
三是,目录内独家药品,如有新增适应症的需求,必须重新谈判。
目录内药品申报新增适应症是药企的广泛需求。但是,凡新增适应症的药品无论患者人群大小、医保基金增量多少都需重新谈判,而再谈判意味着再降价,对企业持续投入新适应症的研发造成了不利影响。
围绕上述三大痛点问题,朱同玉提出三方面的建议:
一是,在医保目录谈判中给予本土创新药品价格优待。
对于first-in-class或疗效有突破的本土创新药进医保,不宜设置价格红线、造成过大降幅,而应给予一定溢价空间。近年来的医保谈判,正是由于国产创新药与进口产品形成了有效竞争,才大幅拉低了创新药的整体价格,令患者受益,也提升了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益。着眼未来十年,为使本土创新药持续发挥竞争力,必须从当前就做足扶持工作,在医保谈判过程中给予适当价格优待。
二是,同一作用机制药品,后进医保者与已在目录内产品应保持基本一致的价格。
自2017年国家医保目录常态调整以来,最初两年内进入的创新药多是外资品种。本土创新药的研发速度已与外资产品接近,但在推向市场过程中往往“慢一拍”。尽管只是1-3年的时差,但在一年一度的医保谈判制度下,会放大为显著的劣势效应。这一困局亟需在医保谈判中予以调整,也即保持与先行进入产品的一致价格,从而与外资产品形成公平竞争环境。
三是,明确新增适应症药品的定价规则,与续约产品享有无差别待遇。
过去几年的医保续约谈判中,大部分续约品种均是在新增适应症的情况下持续降价。2021年,11个谈判目录内西药新增了适应症,未来这一现象将越来越普遍。相比新药首次参与谈判,目录内独家品种新增适应症品种的定价规则并不明朗,“新增适应症必砍价”成为了普遍现状。
“建议参照首次谈判明确的价量协议约定作为续约价格调整的原则,令新增适应症药品与跟续约产品享有无差别待遇。对于新增适应症可酌情在医保基金支出的预期范围内,予以原价或较小降幅直接纳入医保目录。”朱同玉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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