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楚田 南沙报道
5月12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标志着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QFLP试点正式实施。
202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明确支持推动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2022年1月4日,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成为国家首批4个试点地区之一。2022年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支持南沙片区开展“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
《暂行办法》包括总则、试点条件、试点运作、试点申请、外汇登记管理、资金汇兑管理、信息报备和监督管理及附则,共八章三十三条。
在试点运作上,共有4条,主要包括:一是募集的境外资金可在境内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等,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二是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房地产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投融资等禁止投资的领域。三是募集的境内、外资金应遵守境所在地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四是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开展的事宜。
本次试点的亮点主要有:一是门槛较低。对于市内基金管理公司,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要求即可进行试点申请。二是投向广泛。除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外,还可以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等,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三是操作灵活。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在各试点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基金募集境外资金规模,无需重新审批。实行余额管理,只要不超总规模,出入自由,无须办理增减资手续。四是路径明确。明确QFLP专户的收支范围,开展投资时资金可先进入募集户、托管户之后,再进入被投资主体。对于非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在实施股权投资时,按现行外汇政策投资资金应直接投向被投资主体。五是汇出便利。对于试点基金,在基金清盘前的跨境收支(含利润汇出),均无需提交完税证明材料,可在清盘后一次性再提交完税证明材料后办理清盘资金的购付汇手续。
本次《暂行办法》有效期3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试点基金,视同境外合伙人。
【作者】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 记者楚田
【通讯员、供图】南金 郭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