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指南!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退出阶段如何进行合规运营?(三)

2022年05月20日 14:12   周泰研究院
我国的私募基金行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自发式生长到规范化发展历程,对于早期设立的私募基金,截至目前也基本完成了其投资运作周期,陆续进入退出期。根据《上海金融法院报告》的统计,采样私募基金案件的具体争议涉及退出阶段的比例占到半数以上,

在前两篇文章《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要点(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要点(二)》中,我们就私募基金在募集、投资、管理阶段可能出现的纠纷进行了总结,在本篇文章中,将延续前两篇文章的思路,就私募基金在退出阶段可能出现的纠纷类型及判例结果进行总结,从管理人的角度出发,探讨其合规运营的要点。

 

一、 退出阶段的内部纠纷

我国的私募基金行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自发式生长到规范化发展历程,对于早期设立的私募基金,截至目前也基本完成了其投资运作周期,陆续进入退出期。根据《上海金融法院报告》的统计,采样私募基金案件的具体争议涉及退出阶段的比例占到半数以上,可见退出阶段是管理人与投资者纠纷的集中爆发期。参考相关规定及司法判例,就退出阶段常见的私募基金内部纠纷类型及判例结果归纳如下:

纠纷类型

判例结果

管理人对底层资产怠于行权

迟延履行义务并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投资者可解除基金合同

②管理人在基金到期后未能如约退出投资标的,更未按期开展清算工作构成违约,应当向投资者赔偿损失,但基金尚未清算,不能确定延期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及损失大小,故驳回投资者主张管理人返还投资本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

管理人怠于清算

管理人怠于清算,导致基金赎回金额无法确定,应视为赎回基金的条件已经成就,管理人支付基金赎回款及收益,收益按年利率24%计算

②管理人在投资项目方未及时结算的情况下,未经投资者认可而与项目方达成转投其他项目的协议,无论涉案合同项目还是转投其他项目都已过结算时间,导致合同项目结束后未能及时结算,管理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投资者全部本金损失、基金存续期内的预期收益(按年利率24%计算)以及清算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③管理人在基金到期后未能如约退出投资标的,更未按期开展清算工作构成违约,应当向投资者赔偿损失,但基金尚未清算,不能确定延期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及损失大小,故驳回投资者主张管理人返还投资本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

管理人承诺保本保收益

保底条款无效,根据双方过错对涉案亏损比例进行分担,管理人就投资者本金亏损的20%/70%承担赔偿责任;

②在亏损实际发生后,管理人自愿弥补投资者亏损,系民事主体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构成保底或刚兑,合同有效

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承诺保本保收益

构成保证/债务加入

涉案协议系基金发生亏损时对投资者投资损失进行补偿所作出的承诺,其所承担的系涉案协议项下的合同责任,而非保证责任

③基金合同不存在保底安排,管理人对投资者不负有支付本金和收益的债务,故第三方承诺构成保证,而是单方允诺

保底承诺作出方系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相关协议实为双方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监管而作出的约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认定为无效保底方赔偿投资者本金损失的70%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退出阶段合规运营要点

由以上纠纷类型及判例结果可见,管理人与投资者在退出阶段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清算方面。综上,管理人在退出阶段的合规运营要点主要如下:

 

1.底层资产行权

管理人在投后管理中应密切关注被投项目底层资产的运作情况,当底层资产出现风险可能危及私募基金的投资利益时,应及时对底层资产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磋商、达成有实质意义的协议等,必要时应提起诉讼或仲裁,避免因自身怠于履责而被投资者追责。

 

2.延期清算条款

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清算条件,管理人应当及时组织清算,为避免管理人在基金存续期内未完成清算而被诉承担责任,可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延长期条款,管理人依约可在延长期内完成清算。一般基金合同约定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或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而且可以赋予管理人单方延长期限的权利。

 

3 .杜绝刚兑

根据《九民纪要》等的规定,管理人在募集时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条款无效。但从上述判例看来,当兑付危机发生时,为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管理人自愿弥补投资者亏损,进行保本保收益,并不一定被视为刚兑。

 

如在兑付危机发生后,管理人在一定程度上确有弥补投资者损失的需要,为与刚兑形成区分,可以是管理人受让投资者所持基金份额的方式实现,在本质上构成商业交易。但该受让如构成关联交易,管理人注意按相关监管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等,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参考规定:《信托法》第2526条,《暂行办法》第4条,《若干规定》第9条。

参考案例:2019)沪74民初2842号。

参考案例:2020)豫01民终15873号。

参考规定:《备案须知》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80-1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85-92条。

参考案例:2018)渝0103民41号。

参考案例:2020)浙02民终3432号。

参考案例:2020)豫01民终15873号。

参考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第2和19条,《若干规定》第6条,《暂行办法》第15条,《九民纪要》第92条,《募集办法》第24条,《备案须知》第2条。

参考案例:(2019)粤01民终23878号。

参考案例:(2020)苏01民终6867号。

参考案例:2020)京03民终5181号、2020)沪74民终328号。

参考规定:《九民纪要》第91条。

参考案例:(2019)京0108民初26998号。

参考案例:2019)粤0117民初2286号。

参考案例:(2020)京02民终5038号。

参考案例:2020)苏1112民初175号。

参考案例:(2019)粤01民终16045号。



作者:

王若琳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邮箱:ztbrand@zhoutailaw.com

主要从事银行、信托、公募基金、私募基金、IPO、新三板等相关的法律服务,为多家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公司以及企业等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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